女方两次起诉后离婚同时争取到孩子抚养权我方当事人诉求终获支持

2020/09/25 09:55:57 查看1232次 来源:胡森轩律师团队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年幼时因高烧不退导致事后其无法正常表达。原告于2005年解除婚姻关系,与婚生女儿杨X相依为命一同生活,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11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7月25日育有一子取名杨XX。目前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原被告双方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一直妥协维持至今,加之被告婚后言行粗暴,对原告实施多次家庭暴力行为。

  2019年10月18日,原告起诉至贵院提出离婚,贵院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贵院在(2019)甘0802民初6XXX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希望双方珍惜共同建立的家庭、互相理解,多多沟通,矛盾会得以解决。但相处几个月以来,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有效改善并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办案经过:

  在接受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案件的委托后,我们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和调解策略,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庭应诉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案件结果:

  在开庭过程中我作为代理律师发表了明确的代理意见,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条、第18条、第32条、第46条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4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律师提示:

  一、选择离婚两种途径:

  1、 协议离婚;

  2、 诉讼离婚;

  在我国传统意识浓厚,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不愿将夫妻争议诉诸法院。

  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回国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时,向法院诉讼解决则是唯一途径。

  二、离婚涉及的主要问题

  1、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法律对离婚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因此,对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须征得该军人同意;或收集现该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证据。

  4、探望权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5、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没有打官司的经历,更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案件却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说不清”。比如,家庭暴力的证据:有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等。

  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制造虚假债务的可能。

  起诉前,最好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必要时可以采用诉讼保全措施。如果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银行帐户明细进行查询,法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

  四、起诉离婚需准备的条件

  1、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4、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

  5、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6、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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