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中的“格列卫”,抗疫病毒的“瑞德西韦”, 争议的药品专利权是怎么回事

2020/09/25 11:18:00 查看1251次 来源:张小文律师

  (张小文律师写于2020年2月25日)

  前序:2018年的热片《我不是药神》,我们知道了印度高效抗癌神药“格列卫”,还有它“仿制药”的标签,大家或许困惑,成本低、技术含量不高的“格列卫”,我国为啥不仿制?

  抗疫肺炎病毒的今天,武汉病毒研究所就美国研发药“瑞德西韦”申请用途发明专利权一事,公众不能理解,美国公司的研发药,国内单位为啥还能申请专利权?所谓用途发明是怎么回事?

  一系列乃至更多相关疑问,症结在于:

  专利权概念远离大众日常生活,因此对于药品专利权的理解,人们习惯性类比药品物权,而物权保护有体物,专利权则保护无体物(人类智力成果信息),二者属性的不同,决定了专利权与物权的规则制定逻辑,存在本质性区别。所以理解感到困惑,且“格列卫”和“瑞德西韦”还涉及到跨国主权问题。

  本文将围绕前述问题论述,尽可能通俗易懂。需说明,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数国家,立法上大都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共三种专利权,这符合《巴黎公约》对成员国的规定,而本文论述的药品,其性质仅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故本文中“专利权”未有限定词的,乃指“发明专利权”。

  鉴于水平有限,不足处请予谅解及提出批评。

  一、与本文有关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1、专利权是怎样一种权利?

  发明系专利权客体,其最终表现形态或为具体实物,或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的方法、步骤,本质都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而形成的一种技术方案,乃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

  普遍认可的专利权定义为,发明人以向社会公开技术方案,换取国家授予其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权利,任何人未经其授权或许可,均不得实施该技术方案。

  2、我国专利权分类、内容

  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从该款定义,发明分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两大类,当然下面还有各类技术主题的细分,如化合物的第二、第三用途发明等,这在下面文中涉及时再具体论述。

  实施专利的内容,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专利权的诞生原因

  从古至今,科技发明推动着社会进步,这为全人类所共识。发明人呕心沥血的投入,才可能有所成就,将其成果公诸于世后,才能为社会所用,这一逻辑链条的正常流转,显然需要睿智的制度创造。

  国家赋予发明人垄断性权利,保障其经济利益,以换取其技术方案的公开,这或许是最好的价值平衡,由此,专利权必定会于史上某时期出现,或早或晚。

  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诞生了世界史上第一部专利法,依据该法,科学家伽利略发明的灌溉机,获得了世界上第一号专利。

  4、专利权有无域外效力?

  一国授予的权利,效力只能及于本国领土范围内,这是国家主权原则使然,专利权同样如此。

  或许,有人认为前述说法有失偏颇,并举例驳之,例如,一国公民的财产权世界各国均认可,又如著作权自动地受到他国保护,等等。认真审视会发现,一国权利在他国被认可,一定是基于他国国内法的吸收立法或类似程序,其本质仍是国家主权论。

  主权原则源于国家契约论,公元17、18世纪以卢梭为代表的自然法哲学家提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为了保护相互利益之目的,选择让渡个人自由而以缔结契约方式形成了共同体(国家),共同体享有的权利就是主权,每个人都是共同体的主人”,此即国家契约论。该主张说明:国家的主权是人民赋予的。

  二、《我不是药神》之仿制药“格列卫”,厘清所涉法律问题。

  1. 认识药品,从一盒药开始。

  药品包装外盒上,一般会有药品通用名及注册商标两大标识。

  通用名源自我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指成分及效果相同的同一类药品的法定名称,每种药品只能有一个通用名。注册商标非法律强制性要求,是药品厂商自己确定,需要国家商标局核准才能使用,其意义在于识别药品的厂家来源。

  同一个通用名,可对应多个商标;而同一个商标,亦可对应多个通用名。

  例如,哈药集团制药六厂生产的复方氨酚烷胺片,药品包装盒上有复方氨酚烷胺片,这是通用名,表明该药适用于缓解感冒引起的头痛等症状,另外还有主、副商标哈药六®、新迪®,表明来源于哈药集团制药六厂。

  以上为药品非专利性质的法律问题。

  如果是专利药,药品外包装盒上会标注有专利号ZL。

  2、由“格列卫”,认识化合物专利权。

  “格列卫”是由专利权人瑞士诺华公司生产的一款药品,商品名叫“格列卫”,有效成分为甲磺酸伊马替尼,分子式为C29H31N7O·CH4SO3。

  瑞士诺华公司研究发现,合成化合物甲磺酸伊马替尼对白血病等具有一定疗效,于是以化合物(甲磺酸伊马替尼)作为基础和核心,在世界上多数国家乃至我国,申请化合物权利,以及衍生出的化合物制备方法以及晶体发明等一系列的外围专利,建构专利壁垒,从而达到保护其经济利益之目的。

  简言之,在瑞士诺华公司专利布局的国家,任何公司生产治疗白血病的药品,如其有效成分为甲磺酸伊马替尼,则侵犯了该公司的化合物专利权,需承担巨额经济赔偿等各类专利风险。

  3、印度为啥可以仿制“格列卫”?

  所谓仿制药,通常定义指,与专利药具有相同药效和安全性的药物。之所以生产成本低,是因为厂商通过购买专利药等便捷措施,进行逆向技术分析,从而破解出技术方案。

  “格列卫”我国不能仿制,是因为其专利权尚在有效期内。在印度能仿制的原因无非为二,或者印度并不认可“格列卫”化合物专利权,或者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许可厂商生产。

  4、从印度购买格列卫仿制药到我国,有无专利风险?

  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1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进口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该条是关于平行进口权的规定,换言之,进口我国的专利产品,如果在出口国已经获取专利权人授权许可,不视为侵权。

  印度无论是基于不认可格列卫专利,或者是对其实施了强制许可,显然都不能理解为专利权人许可,因此片中男主角代购格列卫仿制药的行为,有专利侵权之虞。

  三、“瑞德西韦”,武汉病毒研究所第二用途发明专利权?

  发明要具备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才可能被授权。

  “瑞德西韦”是美国吉利德公司研发的药物,基础化合物是一种核苷类似物。吉利德公司就“瑞德西韦”的基础化合物——一种核苷类似物(新颖性)申请专利时,是以有实验数据支持的抗埃博拉病毒(创造性)等作为用途,这样才可能被授权,此谓第一用途。

  药物的作用不是一开始就全部被认识的。当研发机构在后续研究中,发现药物具有新的作用,且能够实现本质上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治疗应用,则可以对其申请发明保护,这就是第二用途发明专利。类推的理解,还可能会有第三、第四乃至第五用途发明专利。

  第二用途发明专利和化合物专利,前者是落入后者保护范围的,因为它都都绕不过该化合物本身,如欲生产药物,则需双方相互交叉授权,或者以公共利益为由,申请国家实施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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