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故意伤害案中之适用

2020/09/25 11:21:46 查看1562次 来源:张小文律师

  (张小文律师,写于2020年2.26日)

  要点提示: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取代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成为伤情鉴定新标准。对于新标准适用前发生的伤害案件,如果被告人此后被追诉,应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结合被害人伤情,适用新、旧标准鉴定所得结论之较轻者。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日下午4时许,因口角之争,胡亚某纠集数名同伙,窜至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东风村旺边祠堂,殴打被害人胡佳某,混乱中胡双某捅了被害人一刀。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胡双某捅刀导致被害人重伤,彼时新标准尚未出台。

  2014年至2016年间,胡亚某及其他同伙陆续归案,胡亚某作为组织者,被判刑7年2个月。前述系列案件审理中,无人就鉴定结论提出异议。

  2019年2月,胡双某归案。同年5月,胡双某伤害案于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开庭,笔者作为其辩护律师,当庭提出“被害人重伤结论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具有合法性,应适用新标准重新鉴定”,并提交了书面意见书。法庭中止了审理,嗣后组织了重新鉴定。

  2020年1月,鉴定机构适用新标准作出结论,被害人为重伤二级。不同于旧标准,新标准将重伤细分为了一级和二级,后者较轻,亦即从某种程度商而言,新结论轻于原结论。法庭恢复审理。

  2020年2月,胡双某被判刑5年6个月。其本人及家属均表示服判。

  心得感悟:

  刑辩律师的根本职责,在于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直接决定着被告人刑罚的轻重,本案特殊处在于,伤害行为的发生与被告人被追诉时,二者跨越了新旧标准施行时间的交界点,从而触发了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这或许是本案被告人的一根救命稻草。

  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是指刑法本无溯及力,但若新刑法对被告人的处罚,较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旧刑法轻,则破例适用新刑法。该原则中,刑法的外延涵盖了法律、司法解释乃至法规等各类具有刑事属性的规范性文件。

  从旧兼从轻原则,其根源于“宽仁慎刑”的儒家理念,换言之,对犯罪人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管中窥豹,可见一斑,我国刑法中所蕴含的儒家思想比比皆是,在此不再一一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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