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会判缓刑吗?广州刑事律师

2020/09/25 13:02:28 查看17762次 来源:陈锐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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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二、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情节的理解

  1、追诉标准(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销售金额数额巨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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