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债务,银行是否还能要求另一方还贷

2021/02/25 14:38:45 查看138次 来源:陈锐娜律师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离婚官司纠纷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恋爱a同居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a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同a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20141月,张某和孙某相识相爱,于同年3月登记结婚,后在市内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共同办理银行房贷。结婚两年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最终于20164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对孙某进行一定补偿,剩余房贷由张某一人承担离婚后,张某仅支付了两个月房贷,便未再偿还房贷,银行遂将张某和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履行还款义务

孙某辩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自己也已经和张某离婚,且在离婚协议双方协议由张某一人独自承担剩余房贷,自己不需要还贷,并提交离婚离婚协议证明自己的主张

律师分析

1本案中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张某和孙某两人共同银行签订房贷合同,为共同债务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本案中夫妻双方离婚协议关于房贷部分的约定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妥善处理。本案中共同债务人张某和孙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贷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对双方约束力。但根据我国合同约定债务的转移应当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孙某将本应共同承担债务转移给张某,未经银行的同意,所以此债务转让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对银行发生效力,银行不受约束,仍然可以要求双方一人或两人承担还贷义务

3孙某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根据上述分析,虽然在法律上孙某仍需承担还款义务,但离婚协议离婚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孙某在承担还款义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张某最终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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