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7/03/21 14:52:06 查看180次 来源:孙玉娜律师

案情简介:2013年2月份,A公司为了扩大经营,向许某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某作为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到期后,A公司无力还款,引发诉讼,法院判决A公司归还借款人许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窦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归还责任。在执行期间,因A公司及窦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法院就将窦某的配偶吕某200多万元的账户冻结。试问法院能否执行窦某配偶的个人财产?

我们先看两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复函: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2015] 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针对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和普通债权,在是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问题上,两个复函在认定上存在明显不一致。

回到本案,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之债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笔者认为,可按以下这样判断:以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使夫妻共同受益或者存在夫妻共同受益的可能作为基本的判断原则。也就是说“无获益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直接或间接获益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代理意见:1、法院执行裁定存在错误,驳回原告执行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担保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未从中受益,不属于共同债务;3、原告银行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均有合法来源。

法院判决结果:停止本院对原告吕某名下在工行建设路支行账户中245万元存款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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