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

2020/10/08 20:04:46 查看1174次 来源:屈兰律师

  导言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且相互依赖关系的人合性特征正是有限责任公司赖以稳定发展的基础。在离婚时,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除了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那么在夫妻关系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呢?

  分类型讨论

  

  一、夫或妻其中一人为登记股东的

  (一)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的

  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故以个人婚前财产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份归出资一方单独所有,但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该公司或企业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就夫妻共同所有的收益进行分割。

  (二)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虽然工商登记仅登记一人,但因出资额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出资,实质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可以依法进行分割。

  1、未进行工商登记一方不要求分割公司股权的,持有公司股权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2、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一方要求通过依法分割持有公司股权的,成为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二、夫妻两人均为公司登记股东的

  (一)该公司中股东仅为夫妻两人的,无其他第三人的

  1、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2、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则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或第三人进行分割。

  特别注意:若夫妻双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各半,即男女双方各持有50%,则按比例分割即可。但若并非各半,那么在公司的股权比例是否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约定?对此,因为《婚姻法》中夫妻关系的特性及《公司法》中并未对股东身份进行区分界定,故而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公司股权比例如何分割,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各种观点也完全迥异。

  笔者认为,《公司法》对于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作为各自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只不过是设立公司的需要,并不是要改变他们之间的夫妻财产制形式,结合我国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的现实国情,也难以认定夫妻双方有改变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意思表示,而且公司的股东地位,只是就对外关系而言,在夫妻关系内部,仍应根据《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来处理。

  (二)该公司中股东中除夫妻二人外,还有其他第三人的

  1、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2、夫妻一方或双方均要求退出公司的,在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将股份转让给另一方或第三人后,夫妻双方进行折价补偿或就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此,既能使退出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

  律师提示

  1、夫妻离婚时在分割财产时,应当要切实考虑夫妻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的现实情况。切勿心存侥幸心理,试图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若确实存在恶意转移资产的情形,债权人是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见往期文章 债务人借离婚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2、对于“夫妻档”公司而言,虽然从公司登记形式上并不是一人公司,但如果夫妻在公司注册时未提供夫妻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可能直接将夫妻股东的出资直接认定为单一体出资,进而认定公司实质上为一人公司。在此情况下,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夫妻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往期文章 “夫妻档”公司股东为什么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婚姻家事的其他专题文章,可至文末的点击往期文章链接。

  法条索引、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三)

  吴晓芳:《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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