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民法典》之结婚篇-什么是无效婚姻

2021/04/02 16:09:42 查看975次 来源:屈兰律师

前言

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共同前往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的,就一定合法、有效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民法典》的规定里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亦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并非婚姻一个种类,其实质上只是一种同居关系。

民法典中的“无效婚姻”

《民法典》第10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往期文章:婚姻家庭|《民法典》之结婚篇-什么情况下可以结婚

特别提示:本次《民法典》编纂将2001年《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情形予以删除,不再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之一。

关于重婚

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

1、刑法里的”重婚“

《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体。

2、民法典里的”重婚“

《民法典》里婚姻无效情形里所指的重婚仅限于法律重婚,即已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再次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的。

如果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后仅与第三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但未与第三方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情形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法律关系,不构成《民法典》的重婚,但可能构成刑法意义的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同居关系,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构成重婚。

关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还包括拟制直系血亲。【往期文章:婚姻家庭|《民法典》之结婚篇-什么情况下可以结婚

 

关于“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关于无效婚姻的几个问答题

问:现在社会现象中,有很多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共同生育了子女,这个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呢?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未达法定婚龄是肯定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确实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属于无效婚姻。不过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时,男女双方已经年满法定婚龄了,法院就不会确认无效婚姻了。他们所生子女权利仍受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问:我听说“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即便办理了登记结婚的也是属于无效婚姻,对吗?答:这个在2001年《婚姻法》是有规定的,但是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把这个规定删除了。但是也有救济途径,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问:哪些人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呢?答:(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及妇联、工会等有关组织机构。问:哪些机关可以宣告婚姻无效?答: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宣告。虽然婚姻关系主要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私人事务,但无效婚姻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婚姻是否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婚姻当事人没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且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问:婚姻被确认无效之后,男女双方的财产怎么分割呢?答: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婚姻被确认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问:婚姻无效的法律溯及力问题?答:2001年《婚姻法》颁布之前,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婚姻无效的事由作出规定,有的当事人可能存在如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但如今已共同生活几十年,并生儿育女,若此时宣告其婚姻无效,反而会使已形成多年的稳定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巨大的变动,对当事人及其家庭都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会引起不良的社会效应。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01年之前结婚的,若存在《民法典》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的,应当以当时的法律对其婚姻效力进行认定,不受2001年《婚姻法》及《民法典》关于婚姻无效的约束。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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