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抢劫罪罪轻辩护词)

2020/10/13 08:37:03 查看20293次 来源:麻侦贤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李xx涉嫌抢劫一案一审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一、本案被告人李xx具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从犯,主观恶性小。

  从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被告人不是精心准备的预谋犯罪。李xx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抢劫,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只是帮助拿了一下包,情节显著轻微,系从犯,主观恶性非常小,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 被告人李xx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亲友马上配合侦查机关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受害人xx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xx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xx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说明被告人李xx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李xx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李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最重要的是从犯,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为体现党和国家“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院参考采纳。

  辩护人: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麻侦贤

  2020年10月12日


更多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