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逐条解析(二)

2020/10/13 18:06:44 查看1876次 来源:王亮律师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讲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应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的规定。与前一条一样,在规定无过错责任时,本次侵权责任编同样增加了一个损害事实的要件,原因是什么就不赘述了,可以参见上一条的解析。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就在于对于侵权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中没有过错这个点。也就是说,在受害人一方能够证明致害方侵权行为实际造成了一个损害结果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至害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样,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时候,同样是需要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的。实际上无过错责任也同样不是一个基本的归责原则,这一点与过错推定原则一样。

  在侵权责任编中基本上是规定了如下几个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包括产品责任;环境污染与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包括高度危险物与危险行为);饲养动物造成损害。值得注意的是,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至害的,实际上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基本上去过动物园的朋友应该都见到过,在狮子、老虎、熊这类凶猛食肉动物的参观游览区,一般都会立一个牌子,告知大家不要翻越栅栏或者是擅自离开游览车,徒步进入开放式园区等等。);同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也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点就是,侵权人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想要避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需要做的就是竭力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由于其自身故意造成的,别无他法。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之前也有提到过,本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编写的定位,实际上是一个损害赔偿法的定位思路。那么除了损害赔偿问题之外,对于侵权行为在没有造成损害事实的情况下的规制也做了安排。

  本条中,明确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一个侵权行为,在遇到此类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实际上可以采用要求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措施来保障自身权益,实际上起到一个侵权行为禁令的作用,即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前置化,在刚刚发生损害可能性的时候或者说是再提前一点,在刚刚发生损害危险可能性的时候,就可以及时按下红灯,终止这一行为。

  其实,我们可以看一下这里所写的几个民事权利的点,人身安全,这个在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中有详细规定;财产安全,这个在物权编、合同编都有规定,甚至是婚姻家庭编中也涉猎,比如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等;再有就是排除妨碍,这个在物权纠纷中最为常见。这里实际上也是存在一个竞合的问题,在民法典之前各编中都有规定的这些请求权,实际上在侵权责任编中没有必要重复去写,但是立法者还是写进去了,除了起到前后呼应的作用以外,之前其实也提到了,侵权责任编实际上起到的作用就是对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的一种保护与救济,那么除了损害赔偿之外,为了保证各种权益救济措施的完整性,这里还是需要提一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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