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概念解析

2020/10/23 13:17:57 查看1050次 来源:张国律师

  **个人所得税篇

  01个税汇算清缴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02居民个人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03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04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05累计预扣法

  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06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出口退税篇

  07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贸易公平竞争的一项税收措施。在我国,传统的出口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即在国际贸易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营改征后,我国对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设计和技术转让等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出口退税的范围扩大到了服务业。

  08离境退税

  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09免抵退税

  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10免抵调库

  免抵调库是指对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的增值税收入,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国库部门办理免抵增值税调库和出口退税,从而避免和减少该办法对地方税收收入影响的政策简称。

  **征管篇

  11首违不罚

  税务机关根据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促进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2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13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1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发票篇

  15发票领用

  专业配送: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由线上申领发票,线下专业物流配送,全程实现“非接触式”办理。

  上门领票: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由线上申领发票,纳税人需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发票。

  就近取票: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由线上预约申领发票,纳税人需至预约的跨区域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发票。

  16勾选确认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并在申报期内签名确认。

  17发票验(交)旧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企业才能申领新的发票。

  **纳税服务篇

  18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指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

  19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信用级别指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评价方式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作出的级别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M、C、D五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自开展2019年度评价时起,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20纳税信用补评

  纳税信用补评指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当期未予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21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信用复评指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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