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律师辩护词

2017/04/20 09:41:02 查看1032次 来源:王春雪刑事律师

  辩护词

  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父亲薛某某的委托,指派王春雪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结合本案卷宗情况,以及根据事实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初犯,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其主观恶性较轻。从侦查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今天法院的审判活动,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报效社会。

  二、本案中,被告人系因向被害人索要工资未果后,将被害人车辆毁坏,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且经过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努力,愿意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希望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本案的发生,系被害人拖欠被告人工资所致,久拖不还,致使被告人心生怨念。在索要工资未果后,遂持砖头将被害人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并用红色自喷漆,喷涂车身。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考虑到犯罪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且经过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努力,愿意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鉴于被告人具有前述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以使之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辩护人: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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