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松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2020/10/26 10:14:32 查看1089次 来源:欧阳移和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松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系该起共同犯罪的主犯,不能认同。我们认为,被告人潘某松在该起毒品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不是主犯;同时,即使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该案主犯,也应与本案同案犯李某农和其他主犯区别对待,其理由如下:

  一,从主观上说,被告人潘某松自始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他2018年春节前后同案犯李某农约潘某松吃饭,李某农提出将毒品按其以前试过的方法伪装到茶板里,再通过物流寄送出去,给其每包5000犯罪的主观目的。

  二,在整个毒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松从未去主动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每一次李某农和刘某进行走私,运输毒品,都是李某农和刘某打电话给他,指使他,让他配合他们接收毒品,按他们要求去伪装毒品,按他们给予的收货人信息和地址,按他们指定的物流公司,按他们给予的寄货人信息发送出去;被告人潘某松也从未联系过其中的上下家,实际上潘某松帮李某农走货,仅仅是单纯的帮李某农隐藏转移毒品而已,其中的一切都是李某农支配和控制。因此,被告人潘某松的行为本质上具有从属性,辅助性的特点,他完全是受同案犯李某农的指使和支配:他没有出资购买毒品,没有参与毒品走私过境,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卖家或者买家,也没有参与任何毒品的交易,也没有收取毒资,分配赃款;李某农给予被告人潘某松的报酬,也是李某农依个人意愿任意决定,所以相比该案共同犯罪人李某农和其他主犯,在整个毒品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松始终是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其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因此从其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看,被告人潘某松是从犯而不是主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三,从2019月12年1日,公安机关先后对被告人潘某松进行了十一次问话,对每一次问话,潘某松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毫无任何隐瞒;在2019月11 年初去的缅甸,2008年春节前后,他一直都是遵纪守法的公民,靠自己的技术和劳动谋生,从未接触过毒品,也不认识毒品,没有任何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他是初犯和偶犯,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是可以经过教育改造挽救的人,希望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重新做人,回归社会,从宽判处刑罚!

  五,被告人潘某松没有参与毒品交易,也没有参与毒品销售利润分成,其所得报酬均由李某农任意决定,相比而言其所获报酬也是较少的。

  六,由于其文化水平不高和法律知识欠缺,被告人潘某松在 综上所述,本案毒品犯罪数量确实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但所幸最后五十余公斤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且本案被告人潘某松具有上述从宽处罚情形,故恳请法庭依法对其从轻量刑!

  辩护人:欧阳移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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