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侵占罪律师吴锦熤成功案例-侵占40万法院判缓刑

2017/05/05 15:22:22 查看328次 来源:吴锦熤律师

  案件时间:2016年6月

  管辖法院:新都区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吴锦熤律师

  被告人伍某从以备注理由是“暂为保管”的名义,领取了自诉人的土地征收款40.85万元。后经自诉人多次向被告人索要,被告人无理由拒绝给付。为此,自诉人请求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伍某返还代为保管的土地补偿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

  伍某被告后其家人立即委托了成都吴锦熤律师团队(吴律师刑事咨询:133~4881~4938)介入案件为伍某进行辩护,吴律师团队接到案件以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迅速制定了辩护方案;最终法院判决了伍某缓刑,驳回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伍某及家属对这个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吴律师团队的辩护使得伍某免受了牢狱之灾。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驳回自诉人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吴锦熤律师真实案例,谢绝转载!

  相关法条:《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提条件

  “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

  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其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财物,因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

  将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已有属于侵占罪的另一种类型。这里需要讨论的是遗忘物与遗失物有无区别、如何区别?侵占遗失物的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说,遗忘物与遗失物尚有所不同:前者情况下,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或者能够知道失落的大致范围,财物一般尚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后者则不同,是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一时疏忽,偶然将财物失落在某处,并且很难回忆起遗失在何处、很难找回,即对财物的失控程度较高。但是,遗忘物与遗失物具有共同的本质--都是财物所有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从另一方面来说,根据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对失控之物的主观心态来界定遗忘物与遗失物,对于司法实务而言意义不大。总之,虽然可以承认遗失物与遗忘物是有所区别的,但是基于二者本质共性,均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如在遗失物的情形下,权利人也许不知自己的财物何时何地、如何丢失的,此种情况下难以存在要求拾捡者要求归还的问题,故而难以认定拾捡者构成侵占罪的问题(从刑事程序角度讲甚然),但也不能排除找到拾捡者并且要求其归还的可能性,此时,要求拾捡者归还而拒不归还的,当然也可以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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