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9 14:21:02 查看1163次 来源:北京高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产中介收了顾客5万定金的3天后,告知顾客,房东不卖房子了。宁波的黄女士将房产中介告上了镇海区人民法院。最后法院会怎么判呢?
签合同当天就付出了5万定金
黄女士经人介绍得知,宁波市镇海区幸福人生房产中介所(化名)在卖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某小区2幢1001室的房屋。
于是,黄女士在中介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看了该房屋,谈妥总价为170万元,首付100万元,余款70万元于过户时付清,并约定端午节前签订合同。
当日,中介所向黄女士收取了5万元定金,并出具了收条一份。收条上写着:今收到黄女士购(租)位于镇海区骆驼街道某小区2幢1001室的房屋(118平)拟定总价壹佰柒拾万圆房屋的定金计人民币伍万元整。
黄女士认为,这位房子肯定买成了。
3天后,中介说房东不卖了
没想到,事情起了变故。
3天后,中介所告知黄女士,无法再签订买卖合同,让黄女士另外再去寻找房屋,并且拒不提供原房屋业主的姓名。
黄女士一听,着急了,自己千挑万选,好不容易才看中这套房子,而且当天就交了定金,怎么说不卖就不卖了呢?在找中介所交涉多次未果后,黄女士将中介所告上了镇海法院,要求中介所双倍返还定金计10万元。
房东不愿卖房中介要担责吗?
庭审中,中介所辩解说,经过与房屋业主沟通,业主对黄女士最后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都有异议,最终业主不同意签订买卖合同,也拒绝接收这5万元。
中介所及时告知了黄女士,业主明确表示不愿卖房,并一直想把5万元退还黄女士,但黄女士不肯接受。
庭审法官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黄女士支付中介所5万元,根据中介所出具的收条,其已明确该款项为定金。中介所向黄女士收取定金后,却告知黄女士房子不卖了,未按约履行该定金合同担保的订约义务,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
最终,法院判决中介所宁波市镇海区幸福人生房产中介所双倍返还黄女士定金10万元。这起纠纷也终于尘埃落定。
法官说法
买卖双方更要了解清楚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有的叫认购金或者预付款)是购房人担心看中的房子买不到而预先交付的款项,它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
订金与定金虽然一字之差,但是法律性质却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要适用定金罚则。
法官提醒: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需要了解清楚定金罚则的内涵,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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