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中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2020/11/02 13:57:05 查看1326次 来源:赵越律师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后,很多时候都存在对方暗中转移、隐匿或不合理处置财产导致当事人拿到生效的判决书后却无法有效救济自身权利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形,在法律层面立法者设计了财产保全制度,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下面对此进行简要介绍:

  一、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是此时需要注意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同时要注意,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需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

  二、诉讼保全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做出诉讼保全的裁定。在诉讼进行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四、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用采取保全措施,而是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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