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办理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2017/05/11 09:19:12 查看204次 来源:谢丽丽律师

  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除了①—④的证明还需要提供离婚证书/法院调解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持基层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基层法院判决生效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除了①—④的证明,还需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除了①—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有关法律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 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