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2017/05/11 10:01:02 查看248次 来源:谢丽丽律师

  夫妻双方不能就离婚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的,需要注意一下事项:

  一、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是婚姻关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任何第三人都不能提出要求当事人双方离婚的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另一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其他关系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如:同居关系);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四、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必须提交与离婚事宜有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子女情况、财产清单等);

  五、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一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满足上述条件,也不能提出离婚诉讼;(如:《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有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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