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逃债手段及法律应对措施(二)

2020/11/12 09:59:46 查看1169次 来源:袁明波律师

  企业运营过程中或者个人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诸多债务,债务如果不能及时催收会极大地影响企业或者个人的正常经营生活,债务催收成为企业运营过程中势必会涉及的行为。实践中债务催收的过程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法律风险,本章节将对债务催收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期望能够让企业家朋友对债务催收过程中涉及的风险有所警惕,同时也期望能够为企业催收提供相应的帮助。

  二、未及时催收的风险及应对

  债务产生之后,作为债权人而言应该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催收。若未能及时进行催收,拖欠的时间越长,后续催收的难度就越大,催收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小。同时,如果不能及时催收还可能产生如下法律风险:

  1. 未及时跟进催收的风险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通俗讲就是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诸如债务已到清偿期限,你要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或者相关机构寻求保护进行救济,如果超过期限未能够提起救济或者保护申请,届时对方可以以你寻求保护的期限已满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你会丧失胜诉权。

  为避免诉讼时效期满的风险,在债权产生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催收,避免产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的情形。此外,在催收时应该注意保留催收的证据,尽量选择易于保留催收证据的方式进行催收。

  在如下案例中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违约的违约金,但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确实向被告提出过该主张,其主张的方式是现场主张等无效的方式,最终该主张并未获得支持。

  在案号(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833号的案件中,原告以被告逾期交房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该违约金是基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之期限交房的违约行为而产生,故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一经发生,其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即已确定,诉讼时效就应当开始计算。《协议书》中双方约定被告最迟于2004年10月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故原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11月1日起开始计算。原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从被告违约行为发生时起重新计算,即在协议约定的小产证办理时间完毕时起的二年内,也就是在2009年4月20日前主张该违约金。虽然原告提供了证人证言、手机录音、信访材料等证据材料,但是其中的证人,多数是陪同原告去被告公司,至于原告是否向被告主张权利,证人均不在场;手机录音是2013年11月12日,已超过诉讼时效;信访材料是原告单方记录或陈述,原告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印证其主张违约金的事实;原告发送的电报,无时间显示;名片、各类交通凭证,与原告主张违约金的事实缺乏关联性。

  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过违约金的事实。另外,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中止的事由。最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2)相关负责人员不清楚存在应收款导致货款不能及时回收的风险

  实践中债务产生后如果不能够及时催收可能导致债务被忽视,比如有些企业财务及销售人员更换较为频繁,很多时候可能没做好交接工作,很可能造成不能及时发现相关债务并及时催收,导致因为时效等原因应收款不能及时收回。

  3)员工私自收款未支付给公司导致应收款不能正常收回

  现实中很多公司为了及时便利地回收款货款可能会授权员工代为收款,但是授权之后对于款项是否实际收回的监管十分有限,这就会出现员工已经收回款项但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形,甚至于出现员工代收大笔款项后跑路失联的情形。尽管员工私自收款后失联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公司可以通过报案、公安刑事追赃等手段挽回损失,但是对于公司而言意味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4)债权相关的担保、保证期间届满的问题

  债务发生后或者签署相关合同后,作为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可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第三方提供保证。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作为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在如下案例中债权人因为未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导致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未获支持。

  2017年3月2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进口货物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7年5月2日归还,被告王游林在借款人一栏签字,被告王根娣在担保人一栏签字。2017年8月20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经营香烛店与装修店面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并注明本次借款由姐姐王根娣担保,如王游林无法偿还,则由王根娣承担本次借款本息归还与支付,被告王游林在借款人一栏签字,被告王根娣在担保人一栏签字。2017年8月21日,原告通过其名下尾号为4279的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王游林名下尾号为1074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催款无果,于2019年3月11日向法院递交诉状,提起诉讼。

  本案中,2017年3月2日的借条中,被告王根娣仅在担保人一栏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故对该借条上的20,000元借款,被告王根娣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债务期满后的六个月,而该笔债务届满期为2017年5月2日,保证期限至2017年11月2日届满。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被告王根娣承担保证责任,故该笔借款已过保证期限,被告王根娣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8月20日的借条,被告王根娣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债务期满后的六个月,而该笔债务届满期为2017年11月20日,保证期限至2018年5月20日届满。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该笔借款已过保证期限,最终法院判定被告王根娣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 未及时进行催收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

  为防范未及时进行催收所带来的相关风险,建议可以采取如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加强对应收账款账期的管理

  对于应收账款账期超过1年的应该引起足够的警惕,应该及时进行催收,催收的时候应该注意采用合适的方式、保留催收的证据(比如电话录音、发送的催收函及快递单件、签收单、确认单)。其次,还要注意催收的方式,尽可能向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及联系人发送催收函或者债务人登记地址发送催收函,如果是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的,尽量用邮政送达。如果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为电子邮件,则也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催收。

  如果诉讼时效已届满的,也可以通过让债务人签署确认并同意归还债务的协议的方式来解决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但是该种方式有一定的技巧,如果操作不当的话有可能解决不了诉讼时效届满的问题。

  2)对员工收款加强管理

  一般情况下尽量不要让员工收款,同时如果委托员工收款的,应该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同时应该及时与员工核对代收款项的情况。对于逾期债务,建议由企业专门部门负责催收,防止因为员工离职等情形导致债务催收无人负责。

  3)密切关注保证期限

  如果对于相关债务存在第三方保证或担保的,需要对相关债务所对应的保证期限进行密切关注,在保证期间内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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