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的钱离婚时能分配吗?

2017/05/12 12:35:37 查看358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情 :甲(女)与乙(男)都居住在深圳宝安区,甲从20岁开始在某单位工作。两人在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婚后感情一般,一直到2011年双方都没有孩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因为生育孩子的问题争吵,夫妻感情已无法修复。2011年乙(男)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分割甲(女)的买断工龄款20万。甲(女)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1、夫妻因生育问题起诉离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2、买断工龄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如何分割?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被告甲需支付买断工龄2万元。

  裁判规则:法院审理查明,甲女一直拒绝生育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中止壬辰两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已经到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判决准予离婚。买断工款款参照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进行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买断工龄款总额/(70-参加工作的实际年龄)],本案夫妻共同财产=10×[20/(70-20)]=4(万)。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三十五、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买断工龄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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