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2017/05/15 17:28:23 查看165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于1998年2月登记结婚,2000年1月,被告袁某在上海设立了XX装潢有限公司,该公司股权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2008年10月,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上海某XX公司的股权未进行分割。2009年11月,原告李某在浙江温岭市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股权。被告以离开温州一年以上并提供在上海的租赁合同及上海市公安局签发的临时居住证作等证据,要求温岭市法院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

  原告认为,被告在2008年12月1日以前在上海市徐汇区居住,原告起诉时被告在上海浦东新区居住不满一年,浦东新区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温岭法院管辖。

  争议焦点:

  1 温岭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 经常居住地的理解是以行政区域为标准还是实际居住地为标准。

  3 是否由徐汇区法院与浦东新区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一审裁定移送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裁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等,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也不例外。故本案不存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考虑被告已实际离开温岭市并在上海的不同区域连续居住的时间达一年以上,且本案的涉诉标的及原被告的主要生活地均在上海,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为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件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登记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在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5.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国外法院诉讼,国内一方在国内诉讼,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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