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的子女抚养权怎么选

2017/05/15 17:36:04 查看150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案 件:何某因故无生育能力,2003年何某先后5次陪妻子杨某到医院接受人工授精手术,精子来源不详。后杨某人工授精成功,生育一子。何某对其疼爱有加,视其亲生。2009年何某因另谋新欢,长期与另一女的非法同居,杨某知晓后,起诉离婚。何某同意离婚,但以其妻子人工授精未经其书面同意为由,不承担儿子的抚养费。

  争议焦点:

  1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做人工授精手术,所生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能否适用人工授精的子女?

  2 丈夫在行为上支持妻子人工授精手术,但没有书面的依据,法院能否依据丈夫的行为表现推定丈夫同意。本案的何某要不要承担抚养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何某与杨某离婚,何某应承担该人工授精子女抚养费的一半。

  裁判规则:何某与杨某虽未签订一致同意做人工授精手术的协议,但从何某陪杨某先后5次到医院做人工授精手术的行为,表明何某是知晓并不反对的,人工受精子女出生后,何某又尽父亲职责地对该子女进行培养与教育,以上事实足以认定何某是同意妻子做人工受精手术的,根据最高法院的复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做人工授精手术的,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因此,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同样适用人工授精子女。何某与杨某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由杨某直接抚养,何某应承担一半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所生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的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

  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四、子女抚养问题

  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件中,一方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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