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6 11:08:41 查看172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三条
[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法院调解的主持]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协助法院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条解析:
1、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条解析:
1、调解书只要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2、调解书在双方未签字时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反悔。
3、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与公告送达。
第九十八条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成及时判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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