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调解)

2017/05/16 11:08:41 查看172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第八章调解

  第九十三条

  [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法院调解的主持]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协助法院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条解析:

  1、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条解析:

  1、调解书只要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

  2、调解书在双方未签字时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可以反悔。

  3、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与公告送达。

  第九十八条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成及时判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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