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诉讼费)

2017/05/16 11:32:05 查看782次 来源:唐玉娟律师



  八、诉讼费用

  128、

  [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交纳。

  法条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已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129、

  [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130、

  [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交纳申请执行费。

  131、

  [不予受理案件不交纳诉讼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裁定上诉的,诉讼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交纳。

  132、

  [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133、

  [诉讼费用]督促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134、

  [公示公告的申请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申请费和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135、

  [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136、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拔付。

  137、

  [无需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

  138、

  [委托执行不收取费用]委托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向委托人民法院收取费用。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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