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嫌诈骗一案中的辩护意见

2020/12/18 13:56:45 查看1307次 来源:王梦菲律师

  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崔博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诈骗一案中崔博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及参与开庭审理,对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崔博在众为兴公司工作期间未行使主管职权,也未享受主管待遇,不能认定成主管。

  1、崔博在众为兴公司工作期间并未行使主管的职权。身为公司的主管,通常是需要对部下进行管理的,组织组员开会学习、监督组员的工作、参与公司的重大会议,上传下达等等。但是在本案中,崔博并没有以上行为。在同一组的同事王国伟、宋梦雪向崔博问问题的时候,崔博只是同他们沟通遇见这样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并不存在指导的情况。不能认定崔博为主管,在犯罪行为中起主要、直接作用。

  2、主管与普通员工的最大区别应该直接体现在薪资待遇上,但是崔博并未享受主管待遇。

  崔博虽然有组长的名头,本应有主管的提成,但是实际上因为崔博并没有行使主管职责,众为兴公司并未向崔博发放主管的提成,崔博并未享受主管的待遇。该情况在韩哲宇的询问笔录中也多次提到了,崔博除了自己的业务提成,只拿了底薪。本案中多人供述可以确定崔博并没有领取主管提成。众为兴公司一般发放工资都是通过支付宝,可以调取支付宝的工资发放记录予以核实。

  3、崔博的业绩也不是众为兴公司最好的,甚至普通员工的业绩都比崔博的业绩好,同时公司老板之一王国伟跟崔博同一组工作,员工不可能主管老板,这种情况了下崔博也不可能有主管的权威。

  关于崔博是否是众为兴公司的主管,是否享受了主管待遇,目前只有众为兴公司的工作人员指认崔博是主管,但是没有客观实际的证据证明崔博享受了主管待遇,承担了主管职责。贸然认定崔博是众为兴公司主管,领导王国伟、宋梦雪工作将会对崔博的一生造成重大影响。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崔博享受了主管待遇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其担任了主管一职。

  二、崔博未参与蔡彬受骗一案,也没有领取提成,不应将数额计算至崔博名下。

  根据宋梦雪的供述,宋梦雪是在2019年的3月24日到众为兴公司工作的,而蔡彬是2019年3月29日注册金优商城账号,并开始充值,指导老师账号是王国伟在使用,崔博3月底就离职了。蔡彬和指导老师的聊天记录以及充值记录也都是在4月份。韩炜日常在公司负责员工的考勤工作,根据韩炜的供述,3月份崔博最多只上了半个月的班,3月底崔博离职,并且4月的工资因为崔博都已经不上班了,是没有工资和提成的。说明崔博未参与诈骗蔡彬案件,如果崔博参与了,那么4月份蔡彬不断充值也应该有崔博的提成。但实际情况是众为兴公司在崔博离职后没有再发放任何提成。

  三、崔博未参与赖文坚受骗一案,也没有领取提成,不应将数额计算至崔博名下。

  根据王国伟及赖文坚的供述,同赖文坚发展感情的微信号昵称是“小小”,指导老师微信号“郝云峰”,均不是崔博的微信号。同时,王国伟、宋梦雪、崔博这一组诈骗客户的方法与韩哲宇这一组不同,是以谈恋爱的方式发展感情获取客户信任,再推荐给指导老师,即便是需要组建微信群也是组建的小群,群内是自己一个人的多个微信账号和客户账号,不需要其他人参与。可以确定崔博确实并未参与诈骗赖文坚这起案件。而赖文坚在崔博已离职后2019年4月份仍然在继续充值,结合韩哲宇的询问笔录中多次提到“崔博除了自己的业务提成,只拿了底薪”可以确定崔博并未拿取赖文坚这笔业务的主管提成。

  综上,虽然崔博在众为兴公司工作期间被同事认为是组长,但是崔博并未实际行使组长的职权,既没有向他人发号施令也没有享受主管的待遇,更没有领取主管的工资,无提成、无分红等。崔博的组长之职有而仅仅是徒有虚名,有名无实。尤其是在没有实质证据证明崔博享受主管待遇的情况下,不宜判决崔博承担主管之职相应的刑事责任,不应将赖文坚、蔡彬这两笔数额计算在崔博名下,应以邓春华案件44371.4元对其进行量刑。

  四、崔博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其向办案机关的供述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并且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自愿认罪悔罪,崔博家属也愿意退赃退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崔博的女儿刚刚出生才半岁,尚在襁褓中,正是需要照顾的时候,母亲长期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常年需要吃药护理,其父为了养家糊口常年在外地的煤矿井下打工,家庭情况确实困难,崔博又是家中独子,家庭的重担都在他身上。并且崔博此前一直在部队服役,曾经还获得优秀士兵奖,得到表彰。从部队退役后,因为没有社会经验,通过网络招聘误入诈骗公司,误入歧途,自己本身并没有主动犯罪的意图,并且在知道公司的工作模式可能涉嫌犯罪后自己主动离职,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给崔博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能从轻判处。

  以上为本人对崔博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意见,望采纳。

  辩护人:王梦菲

  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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