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鉴定报告的另一种辩护入口

2017/05/23 12:51:07 查看330次 来源:官久兴律师

  记白某盗窃3台鉴定价45万的挖掘机,仅判处7年6个月有期徒刑案

  盗窃罪定罪量刑很核心的部分是赃物的价值,按照四川省的标准:盗窃财物价值¥1600.00元至¥49999.00元为数额较大,对应《刑法》264条3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财物价值¥50000.00元至¥349999.00元为数额巨大,对应3年-10年有期徒刑;¥35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对应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其他量刑因素略)

  案件侦查阶段,我们担任了白某的辩护人,白某伙同其他两人共盗窃3次、3台挖掘机,其中两台被其以8万元的价格出卖到外地,另一台在转移过程中下落不明。侦查机关委托当地物价鉴定部门,根据受害人提供的购车票据和证明做出了一份鉴定意见书:标的1价值175000.00元;标的2价值155000元;标的3价值125000元。鉴定结论送达后,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164条之规定多次为其申请重新鉴定,直到案件的开庭审理办案机关都没有同意进行重新鉴定。

  摆在辩护人面前的难题出现了,针对这份45万多的鉴定报告,起点刑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虽然白某有一般立功情节,有坦白情节,有认罪悔罪情节,有部分退账退赔的情节,但如果鉴定结论不能被有效辩护,白某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性极大,深入阅读案卷材料,我们认为这份鉴定报告存在以下不科学性、不公平性。以下是我们揭示鉴定报告不公平、不科学性辩护词原文:

  标的1由原车主肖某于2012年3月以新车价36万人民币购买,现车主林某于2013年10月12日通过成都某工程公司以25.3万元人民币二手购买取得(证据卷2第32-38页)。受害人林某购买二手车的时间节点是2013年10月,距离出厂日期有1年零7个月,车辆市场价值折价10.7万元;从2013年10月至鉴定基准日2016年6月29日经历2年零9个月,根据鉴定意见书的认定:标的1现在市场价值是17.5万元。那么该车从2013年10月到2016年6月29日的2年零9个月的折价仅为7.8万,比1年零7个月还要少2.9万元人民币?

  标的3由原车主徐某于2011年4月以新车价36万人民币购买。现车主肖某于2012年9月通过成都某某工程公司介绍以26万元二手购买取得(证据卷1第190页-197页)。受害人肖某购买二手车时的时间节点是2012年9月,距离出厂日期1年零5个月,车辆折价10万元人民币。从2012年9月至鉴定基准日2016年7月经历3年零10个月。鉴定意见书认为现在的市场价值15.5万元,从2012年9月到2016年7月的3年零10个月的折价仅为10.5万元人民币;3年零10个月的折价与1年零5个月的折价却基本相当?

  标的1与标的3系同款车辆,通过以上对比可以发现,本案XX价(2016)XX号鉴定意见书很难让一般社会大众认为这是一个公平的、科学的鉴定结论。反而标的3的买家在2016年12月X日(笔录第3页)证明:白某与其就标的3达成的成交价为8万元。他认为该车的市场价为11万,他的卖价也是11万的证人证言更具有参考价值,因为田某本人就是从事二手挖掘机交易的商人,他亲自检验过该车辆,并且他按照市场价将该车以11万的价格出卖。标的1的出厂时间是2012年3月,标的3的出厂日期是2011年4月,辩护人认为根据田某对标的3作出的11万元的市场估价判断,标的1的市场价就不应该超出12万元。

  关于标的2挖掘机的价值:发动机编号为59XXX的现代60-7挖掘机,该车的出厂日期系2009年之前,并非鉴定意见书所记载的2010年1月22日。因为辩护人了解到2010年之后出厂的现代挖掘机的车架号和发动机编号与本案标的2是有完全不同的编号体系。该车系杨XX以陈X的名义于2010年1月在广X公司以31.6万价格购买(证据卷1第183页,证据卷2第39页),该车的鉴定价格为12.4万元;该车是王X以7.9万元从被告人手中买入,辩护人认为标的2的新车价(31.6元人民币)低于标的1,标的3、近5万人民币,且出厂日期早于标的3一年有余,以标的3的现市场价11万为参考,标的2的现市场价不应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根据以上的辩护意见,我们要求合议庭对赃物的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但是最终合议庭没有同意辩护人重新鉴定的要求。虽然合议庭态度明确,但是我相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内心是部分认同了我们的观点,最后量刑时应该是考虑了这份鉴定结论过高的事实情况,最终判处白某7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委托人在请我们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常常会问我:官律师,你看他这种情况会被判多久,我请你们作为辩护律师有多大的作用?我常常都是这样回答:事实摆在面前,《刑法》清楚明确,大致的区间毋庸置疑,但是为了追求“罚当其罪”“公平合理”,我能做的就是帮助他公平的受到不高于他罪行对应的刑罚,达到这个目标的工具就是专业的精神,勤勉的工作态度,事在人为,仅此而已!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官久兴律师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