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2020/12/25 11:37:45 查看1752次 来源:黄伟根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尚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卢某的委托,指派黄伟根律师担任被告人卢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对本案事实有基本了解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卢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一直如实地供述自己的自己罪行、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卢某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恳请法庭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容留吸毒的对象都是自己身边的朋友,没有公开向社会容留他人吸毒,都是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所吸食的毒品数量较少,且本案全部毒品已经被公安缴获,请求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卢某是初次犯罪、偶犯,无犯罪前科。

  据辩护人了解,被告人卢某有着自己正当的事业,自己在本地经营着工厂,并非社会上的闲杂人士,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因其平时经营工厂压力较大,偶尔吸食毒品来放松自己。同时也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在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毒是犯罪行为,经过公安机关跟律师的教导,其已经认识到自己错误,并表示以后不会再犯。请法庭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卢某一直是家中的顶梁柱,家中有年老的父母亲及两个年幼小孩需要抚养,卢某被抓之后,家里原本在正常经营的工厂因为被告人被羁押的原因导致运营困难,家中陷入经济困难。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让被告人早日出去,恢复生产,跟家人早日团聚。

  综上所述,考虑本案被告人其认罪较好,犯罪情节较轻,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其判处较轻的有期徒刑并缓刑执行,好让其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