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无罪案件的办案心得

2021/01/02 15:26:58 查看1367次 来源:李楠律师

  这是一起发生疫情管控最严格,口罩等防疫工具短缺时期发生的案件,其实本来就是一起非常简单的民事纠纷,但因为公安机关未了邀功,疏于对案件的调查研究,于是将一起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如果不是因为我的坚持和大量的工作,一个大学生就差点被司法机关错误的追究了刑事责任断送了前程。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9日,被害人石某向苏某翔购买了10000个口罩,价值人民币2.7万元,约定交货时间未3-4天。被害人石某向苏某支付全部款项,因苏某也是向其他人购买口罩,属于从中赚取差价,也就是我们老百姓所说的“对缝”,因上家迟迟未给苏某供货,因此导致苏某无法向被害人石某提供口罩,苏某为了拖延供货时间,就向石某发送了假快递包裹一个。在此期间,苏某曾两度向石某提出可以退款给石某。在约定发货期内,石某以苏某诈骗自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苏某见石某以无购买意图就将口罩款退给石某。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苏某立案侦查,在传唤苏某时,因苏某未供述自己诈骗,便对苏某非法取供,导致苏某供述自己有罪,苏某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后案件被起诉到法院。

  办案过程:

  接受苏某委托后,在法院送达起诉书时,当天就要开庭审理本案,法院也口头表示如果苏某认罪,可以判处缓刑。我提出要为苏某进行无罪辩护,法院推迟了两个星期,给我们收集证据的时候。在此期间,我认真对案件进行研究,同时与苏某多次核实卷宗的证据材料。苏某也提出笔录的内容与自己的真实供述不符,并且提出侦查人员曾对自己进行殴打等情形。我也从笔录中发现一些端倪,如证人的询问时间居然和苏某的嫌疑人时间重合,第一次讯问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第二次讯问虽然有同步录音录像,但侦查人员未按照苏某实际供述进行记录。而且有大约20多处都与实际审讯情况不符。于是我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侦查人员对于第一次审讯过程出具了《情况说明》,虽否认了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但却承认存在由一名办案民警审讯的违法情形。笔者还发现审讯地点也由问题,并非在审讯室,而是在办公室进行审讯。于是我再次要求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我提出上述问题,还提出第二次审讯存在的问题,公诉人和侦查人员理屈词穷,居然说出签字即视为认可这么荒唐的话,让人大跌眼镜。

  在之后的第一次庭审中,公诉人为了掩饰证据的漏洞,更是在庭审中,多次进行诱导性的发问,法官也与之配合,但假的终究是假的,苏某并没有中检察院和法院的圈套,法院于是草草收场,结束了第一次庭审。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侦查人员补充侦查,找到了证人卢某宇,并对证人进行威胁恐吓,但证人并未因此就作出虚假的证实。在第二次庭审中,公诉人以恐吓的口吻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并没有作出有利于控方的证言,于是公诉人提出有利于苏某的时间节点均记忆清楚,而不利于苏某的均记忆不清,两次证言内容前后矛盾,证言虚假不真实。

  我当庭作出回应,证人的证实符合人的记忆规律,公诉人对于证据采用双重标准,既有利于苏某认为无效,不利于苏某认为有效,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同时证言的收集和提供均是有公诉人提供的。第一次证言侦查人员未询问关于帮助苏某购买口罩的事宜。前后是补充关系。两次庭审,每次结束我都精心准备一份辩护词邮寄给法院。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的一个月,法院通知宣判,宣判时,本以为可以取到一份无罪的判决,但是公诉人还是怕打脸,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无论是撤回起诉,还是宣告无罪,最终无罪的效果还是达到了。苏某和其家人也对于我的工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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