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民事起诉状

2017/06/18 15:07:01 查看658次 来源:戴旌晶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

  被告:刘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其与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缴纳税费的手续;

  二、判决被告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将房屋腾退并交付给原告;

  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县XXX处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出售价格为46.8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为买方过户时支付首期楼款15.8万元,余款31万元由买方办理公积金贷款方式进行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公积金贷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同时向公积金贷款保证人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定金2000元。完成上述工作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房产过户并支付首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2016年11月5日,被告以房屋涨价为由向原告提出要求将房屋价款提高至53万元,原告当即表示拒绝,并明确要求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被告便不再接听原告电话,一直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至今。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出卖人以房屋涨价为由,单方面要求提高房屋售价,在遭到原告拒绝后,一直拖延过户的时间,其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办理过户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等违约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亦为彰显社会诚信力量,原告特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处。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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