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诽谤,律师告诉你该怎么办!(二)

2021/01/12 12:01:51 查看154次 来源:信欣欣律师

在上一篇文章里,我们介绍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能会承担三种法律责任,而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继续介绍对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主要需关注哪些问题。


   二、如何追究诽谤者的民事责任

要追究诽谤者的民事责任,自然需要提起民事诉讼,而其中则涉及到几个重要问题,我们一一进行解答:


(一)管辖

  要提起民事诉讼,首先就需要确定管辖,通俗讲就是该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又分为法人和公民的住所地,若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若被告是公民,其住所地是户籍所在地(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提起相关民事诉讼时需要根据被告的身份确定起诉的法院,避免不予立案。

       

(二)构成要件

在确定了管辖法院之后,为了胜诉,我们需要确定涉诉案件到底构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也就是我们在本部分所说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构成侵害名誉权由以下四个要件组成:


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果该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社会评价降低,那么就侵犯了其名誉权,比如在(2010)杭拱民初字第345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某大厦大厅的公告上添写原告“贪污物管费和出卖xx大厦土地”内容,并在业主大会现场向到会业主散发《关于要求立案查处xx大厦xx涉嫌犯罪及xx社区负责人渎职的报告》传单,有明显的损害原告名誉的语言,对原告的人格有所贬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形象和名誉,并在一定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告的上述行为能够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原告的评价,且能够使公众对原告的名誉评价降低,致使原告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应受到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遭到侵害;而如果该行为未造成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并不侵犯其名誉权,比如在(2016)桂1122民初520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因家中被盗已被派出所立案侦查,在案件未出结果之前且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的情形下,被告私下向村里人称家中被盗的东西是原告所偷,该行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但这些话是其在特定的场合私下分别对五位证人及在场人说,被告的该言词并未扩散、传播。且村里人包括证人都不相信被告所说的话,也不认为原告是小偷。村里人对原告的人品、人格等社会评价没有降低,也没有对原告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等损害事实。被告的该行为其性质和情节尚未达到侵害名誉权的程度。


2、行为人行为违法。如果行为人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一定的行为,这是合法行使权利,不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比如在(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922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因原告的侵权行为而前往原告工作单位向其领导反映原告利用公司固定电话进行骚扰等情况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且双方纠纷是在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进行解决的,故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如果行为人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作出诽谤行为,则属于侵权。比如在(2016)浙0103民初2734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xx小区内张贴大字报,散布有关原告招摇撞骗、选举舞弊、参加被取缔非法组织等未经证实的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通过提供证据证明针对自己的诽谤内容已经为第三人所知,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一般会推定受害人因名誉侵害受到了损害。这在(2019)浙01民终1893号、(2017)云26民终423号等案件中均有所体现。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为了贬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也不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比如在(2020)浙01民终3349号案中,法院就认为:在案涉言论具备一定事实基础的情况下,被告转发案涉言论系其作为业主表达自身顾虑,反对xx诊所开设的意见的体现,主观上并无侵犯xx诊所名誉权的过错。因此,被告转发案涉言论的行为不符合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在(2016)浙06民初411号案中,法院同样认为:被告对违约供应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不仅有合同依据,也是央企履行公共职责的表现。因此,此次被告系对整个2015年违约供应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非针对原告,主观上并无损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可见,行为人是否具有贬低受害人社会评价的主观过错非常重要。


(三)精神损害赔偿

介绍完构成要件,大家最关心的就是侵权人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什么民事责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是: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而关于赔偿损失,则需要举证证明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具体带来的损失范围。


由于经济损失难以举证,故如果受害人是公民,通常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并不会很高;如果受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则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小结

名誉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之一,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任何以诽谤等行为侵犯人格权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也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名誉,而不应让侵权人认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违法成本低就为所欲为!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