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中是否应对 采购低压开关柜重新组价的意见

2020/02/13 16:50:23 查看1207次 来源:信欣欣律师

  一.案情陈述

  在某工程建设过程中,该工程的总包单位向发包人提出要对采购的低压开关柜重新组价,理由是:总包单位投标报价清单上的项目代码xx共计27项与设计图项目名称(设计图纸上的项目代码为yy)不相符,总包公司认为代码A表示箱柜,L表示开关元器件,故其在报价时仅对箱柜体进行了报价,没有对箱柜内开关元器件进行报价,因此以清单漏项为由要求对低压开关柜重新组价。

  二、法律分析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第4.7.2款:“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及第4.5.3款:“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之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16条第(3)款:“当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工程发生变更后(含增加的附属工程),综合单价(含措施项目清单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清单中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中标单位投标清单综合单价计算;②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清单没有适用的单价时(投标人不报或漏报的除外),可以补充综合单价,补充综合单价首先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组价办法组价。不足部分再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09《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施工期间发布的《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当期成都地区材料价格),《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未发布的材料信息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材料价格,并按投标人中标价(减去招标人暂列金额)与招标人控制价(减去招标人暂列金额)的差值比例进行下浮计算后作为补充的综合单价”,总包单位能否对低压配电箱柜重新组价取决于投标报价清单上的代码与图纸中的代码不一样属不属于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或者工程量清单漏项?如果属于,那么总包单位要求重新组价是符合规定的,如果不属于,则发包人可以拒绝其重新组价的要求。

  根据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低压开关柜特征描述为:“1.名称、型号:1A1低压开关柜 GCS;2.规格:外形尺寸(500X500X2200)(高×宽×厚);3.含基础槽钢制作、安装。”···而图纸中特征描述为“1.名称、型号:1AL1低压开关柜 GCS;2.规格:外形尺寸 (500X500X2200)(高×宽×厚);3.含基础槽钢制作、安装。”两者的差异在于1A1与1AL1的不同描述。

  1、电气设备行业规范或者标准图集中是否对A与AL进行过界定?二者是否有区别?总包单位认为A表示箱柜,L表示开关元器件,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并未对A与AL进行过界定,而在通用的《09DX001_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常用图形和文字符号》也没有对L进行界定,因此应当核实A1与1AL1是否有差别以及有什么差别?如果总包单位能够出示充分的证据或行规支持其观点,证明A与AL是两个不同的设备,那么属于清单漏项,其主张进行重新组价的要求应得到支持。

  2、工程所在地的省造价站认为总包单位的投标报价应当包括元器件的报价。就此事咨询过工程所在地的省造价站,省造价站答复:“施工单位提出低压配电柜投标报价不包含柜体内元器件的问题,在清单中未写明由甲供要求的,在投标报价时包含在低压配电柜投标报价中。”根据该观点,1A1和1AL1二者并没与任何区别,都应当包括开关元器件。

  三、总结

  除非总包单位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或规范证明1A1与1AL1是两个不同的设备,否则1A1与1AL1两者之间并没有实质区别,只是叫法不同,均包括了开关元器件,故发包单位可以拒绝省一建重新组价的要求,总包单位应按照图纸进行低压开关柜的采购。

  上述纠纷的产生源于招投标文件和图纸的表述不一致,如果发包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再小心一点,仔细核对技术文件和图纸,不要有不一致的地方,就可以避免该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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