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 (一) ——法律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2021/01/15 10:03:33 查看1051次 来源:韩玉霞律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 (一)

  ——法律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该条文是原先《婚姻法》第三条的引用并未对原条文做变更。

  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的新条文沿袭原条文,不仅仅涵盖了关于婚姻自由的保护、对广义“彩礼”的否定态度、对夫妻忠诚义务的倡导,还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和谐相处做了相应规定。

  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返还彩礼的情况,也会遇到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的情况,有事还会遇到家暴的情况。在这条法律条文的规定下,使得索要彩礼、婚外情以及家暴都成为了婚姻家庭关系中被否定的行为。当当事人遇到上述情况时,可以依据该条条文并结合其他法条(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要求违反这些禁止性行为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禁止性规定中的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其中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司法解释与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