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证欠条不可逃避的债务

2017/08/03 15:57:30 查看174次 来源:陈善锋律师

  杨某经营纱生意,从2011年开始,徐某陆续向杨某求购纱,双方于2014年1月27日对货款进行了结算,徐某结欠纱款6万元,由徐某出具欠条。而后,徐某在杨某的催讨之下清偿了1万元,余款5万元至今未还,杨某催讨无果之下,决议向法院起诉。

  这个案例在生活中非常普遍,买受人时常因各种原因久拖货款不还,从法律上,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及时支付货款系买受人的法定义务,但鉴于实践中买卖双方对还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明确,那么法律规定应当在主张后给予一定的期限,往往卖方会以欠条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之开庭期间便是合理的期限,故法院开庭时直接予以认定。

  本案中徐某提出交易并非发生在两人之间,而又无法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也无法推翻欠条上的署名,为此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为了敦促买方及时履行债务,杨某将徐某夫妻诉诸法院要求共同清偿,介于债务产生于夫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徐某夫妇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

  在充分的证据之下,双方达成和解了解此案

  法条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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