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各地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

2017/09/01 15:05:36 查看16608次 来源:陈善锋律师



  司法实践中各地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的做法

  各地做法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注: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计算后Ia为0%(0),即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0%;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每增加一处伤残,属一级至五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2%;属六级至十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苏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6、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

  7、北京

  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

  8、部分保险公司

  采用累积法。先取最高级的赔偿指数(赔偿比例),P1;再取次高级的赔偿比例,P2,P2×(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三级的赔偿比例,P3,P3×(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第三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四级的赔偿比例,P4,P4×(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第三级的附加指数)=第四级的附加指数,…… n。最后将最高级的赔偿指数与其他附加指数相加即为赔偿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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