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悔婚,该怎么要回彩礼?

2021/02/03 10:39:00 查看1401次 来源:张功杰律师

  导言:

  彩礼作为中华民族从古便一直留存至今的社会习俗,历史渊源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时期,周礼中对婚姻礼仪的规定包含有“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而纳征便是现在说的彩礼,其是指男女双方婚事基本敲定后,男方派人送去女方家的订婚礼物,在先秦时期一般是布帛、鹿皮等值钱的硬通货,现今则多为金钱首饰等。订婚属于契约行为,作为订婚礼物的彩礼在相对方悔婚违背契约时即失去了相对应的给付理由,基于此种认识理解,彩礼在法律上亦普遍认识为一种以“结婚”为目的条件而赠送给女方或女方家的财物,当结婚要件未达成时,彩礼的赠与行为是未生效进而可以主张返还的,那么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彩礼的返还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首先认识彩礼应当是什么?

  目前,我国法律对“彩礼”尚未有明确定义,但根据社会习俗、人们的认识理解,彩礼如导言所述,大体可以概括为“订婚礼物”,即目的为结婚而送与女方或女方家的财物。

  具体到司法实践判决中,一般将大额的金钱及给女方的首饰四件等认定为彩礼,而酒席礼、打发礼、上下街礼等其他由男方家付出的费用,因给付的的对象不属于女方特有或根据习俗目的为“喜气”的一般赠与,一般不认定为彩礼不要求女方家返还。

  二、彩礼返还的三个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彩礼返还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为使刑法惩处重婚行为,维护一夫一妻的制度目的不受地区恶习的影响,在民法上得到统一支持。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任何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存在所谓事实婚姻关系,符合同居关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故该条是指婚姻的形式要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达成,男女双方无论共同生活多久,是否生育均不构成婚姻关系,其不符合彩礼给付的“结婚”条件故可以主张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

  结婚除需符合形式要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外,还需符合实质要件即自愿、合法,

  真正地婚姻不可能仅是为了拿取结婚证而缔结的,其必然包含了对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愿景,故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其结婚实质要件实际上并未达到,其不符合彩礼给付的“结婚”条件故可以主张返还。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前所述,真正的婚姻是包含了对组建家庭及共同生活愿景的,如果因为给付彩礼导致了生活困难的,那么由此而组建的家庭并不是一个可持续稳定的健康家庭,给付彩礼的行为也因大大超出男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成为《民法典》明确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故该种情形下的给付彩礼,因不具有合法性可以主张返还。

  PS:①适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因象征婚姻无法有效健康缔结,应除去婚姻形式要件即双方登记离婚后进而主张返还彩礼。

  ②司法解释虽规定了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可以主张返还彩礼,但没有说是全额返还,具体返还数额比例应在结合具体情况后由法官自由裁量权判断。

  三、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比例

  如前所述,司法解释虽明确规定了符合三个条件可以主张返还彩礼,但没有说明是全额返还,不然的话如果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男女方共同生活且女方生育子女的情形时,如男方要求全额返还未免对女方太不公平。

  故基于兼顾男女双方情感利益的考量,最高院作出的《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提到“上述司法解释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所以法官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通常需要考虑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等因素,根据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调查了解,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彩礼返还的可能比例:

  ①未登记结婚,没有共同生活及女方怀孕的,法院可能判决全额返还;

  ②未登记结婚,但存在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以一年或女方生育或流产的情形时,法院一般在20%—60%范围之间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部分地区如商丘市内部裁判指引规定不予返还);

  ③已结婚但同居生活较短,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一般在50%—全额范围之间确定返还比例;

  四、以上,是笔者对彩礼返还涉诉案件的一些认识理解,供各方参考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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