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对房产继承并不等于放弃拆迁款

2021/02/07 17:46:35 查看312次 来源:翟凯律师

       案情概要:张某在老伴走后与同村的丧偶老太刘某走到了一起。两人婚后的生活过得很美满。但张某的儿子与儿媳对父亲的婚姻却不认可,他们害怕父亲去世后,继母继承祖辈给父亲留下的老屋。为此,他们多次去父亲家找茬骚扰,让张某和刘某离婚。老夫妻看透儿子心事后,主动签订了“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后来,张某病逝,他的儿子凭这一份“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强行将刘某从老屋中赶出。刘某只好在院子里搭了间简易石棉瓦房栖身。前不久,尚没过户的老屋被拆迁。张某的儿子领走了有关部门发放的所有拆迁款,理由就是那个“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但刘某认为自己与张某是合法夫妻,有权享有拆迁款,遂向张某之子所要,后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刘某放弃对张某房屋这一遗产的继承,不等于眼下刘某对房屋拆迁款所有权的放弃。因为张某的房子没办理过户手续,即没过户给他的儿子,所以张某去世后,作为他的妻子刘某是唯一合法的被拆迁人,款项应当发放给刘某。另外,拆迁款包括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四条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刘某放弃继承房产继承并不等于放弃房屋拆迁款。刘某有权领取拆迁款。最终法院也是判决刘某应享有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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