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的认定相关问题知识点整理

2021/02/23 20:06:07 查看198次 来源:齐弟孟律师


盗窃罪是实践中高发的一种传统型罪名,属于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据汉司马迁《史记·高祖本纪》记载:刘邦入关“与父老约法三章耳: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可见盗窃罪历来在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性,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有哪些规定,具体内容如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笔者结合办案感受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整理如下:

一、盗窃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素,非法占有分为排除意思与支配意思,排除意思是指排除占有人对其财物的支配、控制,支配意思是指将财物转归自己或者第三者控制、支配,以不法所有的意思表示,按照财物的可能的用途予以占有、使用、处分。

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

关于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刑法第264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5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省、自、直高法、高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和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报两高批准后适用。

根据云南高法、云南省检《关于云南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5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5万元为起点。因此,在云南省内犯案,没有其他情节,单纯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1500元,便可入刑。

2、多次盗窃

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里的两年是指足年,不是指自然年,即从第一次盗窃起算,两年内总共发生三次盗窃行为,三次是指三次独立的盗窃行为,在时空上可以独立单独评价的盗窃行为,在一个概括故意之下,行为人在大致相同的时空范围内实施的多个盗窃行为,应当认定为一次盗窃,对于盗窃的中止行为不应当记入盗窃次数,盗窃中止,未造成损害,根据《刑法》24条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应该计入盗窃次数。

3、入户盗窃

关于户的定义,《盗窃罪司法解释》第3条将“入户盗窃”界定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因此户必须要具有生活性和独立性,进入他人正在装修的房子不属于户,集体生活的宿舍不属于户,反之,供人居住的渔船,相对隔离的院落、阳台属于户的一部分,合租房的独立房间也属于户,入户需具有非法性,并且入户的目的是为了盗窃,如果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入户,该行为属于其他犯罪行为的手段,因此入户情节被其他犯罪吸收,为避免重复评价,不宜再认定为“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

关于凶器,日本刑法理论认为,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能够杀伤人的器具,据此性质上的凶器,应当判断在社会共同观念上是否使一般人直接感到具有对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具有杀伤性,比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用法上的凶器,应当以是否将其用作犯罪工具并具有杀伤力为前提,如扳手、砖头、菜刀等,性质上的凶器容易认定,但用法上的凶器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200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规定,……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携带是指带在身上,放置于身边或者特定场所,在盗窃是能够随时支配使用,使用随从携带也属于携带凶器,在盗窃现场当场取得,随身而带也属于携带,携带凶器仅仅要求携带即可,不要求使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否则成立抢劫罪。

5、扒窃

《刑事审判参考》第93集《盗窃罪的认定思路与要点》一文认为,“扒窃”的对象是他人“贴身放置”或者置于“触手可及”范围内的随身财物行为,因此,将被害人背在肩上的书包、挎包内财物盗窃,应当认定为扒窃,在餐厅、图书馆将包放在背靠身体内侧,紧贴身体位置而被盗窃,应当认定为扒窃,乘坐汽车,放在头顶行李架或者客车底层专用行李架存放间的财物被盗窃,这种人身和财物明显分离的状态,一般不宜认定为扒窃。

三、盗窃罪的量刑

盗窃罪分为三个量刑档次,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盗窃罪的特殊处理

1盗窃情节轻微可不起诉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

盗窃罪解释》第7条对盗窃财物数额虽然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标准,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一是“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针对的是盗窃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行为,即已经构成盗窃犯罪的行为。

二是本条列举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四种情况,前提是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结合全案情况来考虑,才可认为犯罪情节轻微。

三是对于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如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处罚的,由治安管理部门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

2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处理

盗窃罪解释》第8条明确“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3盗窃文物案件的处理

盗窃罪解释》第9条明确了盗窃文物案件的定罪数额标准。一是规定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是明确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3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1件高一级文物。比如,盗窃了3件一般文物和2件三级文物,3件一般文物可视为1件三级文物,与另外2件三级文物一同可以视为1件二级文物,应当认定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三是对于民间收藏文物的数额认定方法,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即“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4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理

盗窃罪解释》第10条明确了偷开机动车辆的几种情形及处理在第一项规定:“偷开机动车,导致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二项规定,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第三项规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5盗窃财物并造成财物毁损的处理

盗窃罪解释》第11条明确了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处理。一是明确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是对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的,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其他犯罪,明确“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6盗窃未遂的处理

《解释》第12条对盗窃未遂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主要考虑,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犯罪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窃取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对于盗窃未遂虽未取得财物,但盗窃情节严重的,也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第一款列举了盗窃未遂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种情形,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没有实际窃取财物的,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认定: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盗窃行为严重威胁到被害人人身安全等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结合全案情况,盗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按照刑法第13条规定处理,不应认定为犯罪。第二款明确了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的处理原则,即“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五、盗窃罪既遂和未遂

1、认定标准

“脱离控制”加“实际控制说”,盗窃犯罪一般以财物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且已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既遂标准。仅使所有人对财物失去控制而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财物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2、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和控制财物要根据盗窃的具体方式、对象、场所等情形分别认定

进入室内或户内实施盗窃的,一般应以窃得财物并离开房屋为既遂。在超市中盗窃的,一般应以将财物带离收银台或超市设置的防盗报警器所在位置为既遂。在工矿企业盗窃的,要根据被盗物品种分别认定既遂标准;若是盗窃可随身隐的小件物品的,以将物品带离存放地点为既遂;若是盗窃大件物品的,要看工矿企业是否设置门卫,未设置门卫的,一般以将大件物品带离存放点为既遂,设置了门卫的,一般应以将大件物品带离门卫看守范围为既遂。

盗窃车辆的,若车辆存放处无人看管,一般应以将车辆驶离停放地点为既遂;若车辆存放处有人看管的,一般应以将车辆驶离看管人看管范围为既遂。

3、视频监控下盗窃行为的既未遂认定

若盗窃行为进行当时被财物所有人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行为人被当场抓获并追回赃物的,视频监控可视为财物所有人对被盗财物控制权的延伸,被盗财物仍处于所有人的控制之下,该盗窃行为可认定为未遂。若是其他人通过视频监控发现盗窃行为并抓获行为人,且行为人已经窃得财物的,则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

过视频监控发现盗窃行为,只是在事后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寻找作案线索时发现盗窃行为的,此时盗窃行为已实施终了,应认定为既遂。

六、关于转化犯问题

1、转化为抢劫的判断标准:是否实施了暴力且暴力是否达到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强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2、入户盗窃,而在户外实施抗拒抓捕等行为的,即使转化为抢劫罪,也不属于入户抢劫。

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外面实施抗拒抓捕等行为的,不能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七、关于盗窃罪的法律拟制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包括了两个行为:一是盗窃信用卡,二是使用盗窃的信用卡。如果只盗窃信用卡而不加以使用,那么该行为是不能构成犯罪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其重点在于“使用”,而这里的“使用”分为对人使用还是对取款机使用,在对取款机使用的情况下,属于以平和方式违背财物占有人意志,转移财物归自己或者第三者所有,在对银行工作人员或者特约商户使用的情况下,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符合以欺诈方式是他人处分财物归自己或者他人所有,原本属于信用卡诈骗,但是立法者为了是案件处理简便,将其拟制为盗窃罪。

 

参考资料:

1、《刑法》第264

2、薏米阳光公众号文章“盗窃罪认定要点梳理”

3、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张明楷《刑法分则解释原理》第二版下册

5陈国庆韩耀元宋丹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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