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货发了,不给运费怎么办?

2021/02/26 09:49:06 查看230次 来源:陈亚楠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系货物运输公司,B公司系经营茶叶、茶具、茶杯生意的企业,双方长期合作,A公司为B公司提供物流运输服务。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合同系2016年,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此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仍一直合作,形成了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

自2018年开始,B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开始拖欠运输费用。A公司定期与B公司财务保持对账,有QQ聊天记录为证,B公司对欠付款项数额表示认可。后经A公司索要,B公司向A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其中载明了欠款数额。

经催要无果,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追索欠款。但B公司却提出反诉,要求A公司赔偿运费损失近二十万元。B公司主张A公司在运输中虚报货物体积导致多收取运费,应当按照货物实际体积计算运费,多收取的运费应当向B公司赔偿。

律师介入后,认真分析法律关系,代表A公司提出以下观点:

1.A公司主张的运费系2018年之后产生的运费,是基于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关系而产生。但B公司要求赔偿的运费系2017年之前的运费,系依据书面运输协议产生的,双方并非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B公司应当另行提起诉讼,而并非提起反诉。

2.物品的运费应当按照货物的包装体积计算,而并非按照货物的纯体积计算。尤其本案中的运输物品均为玻璃茶具,更需要特殊保护,必然有额外增加的体积。

3.即便根据之前的书面合同而言,也应当是由B公司负有确定货物体积的义务,且2017年以前的运费系双方已经实际结算的,不存在多收取运费的情况。

4.依据双方财务的对账记录显示,即便A公司无证据证明拖欠费用所对应的货物体积,但欠款数额系双方在数次对账中均予以确认的,该数额与B公司出具的欠条相对应,能证明欠款数额的真实性。

5.何为对账?既A、B公司各有一套账簿,双方针对同一段时间所发生的运费核对数额,因此该数额并非A公司单方主张的数额,系B公司自身也予以认可的数额。在存在上述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当要求B公司再针对运输货物的体积予以举证。

综合上述原因考虑,法院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运输服务合同纠纷中,双方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签订书面协议,以此约定合作期限、运费标准等,确实是按件收费还是按体积、重量收费;

2.每次运输时,双方签字确认发货内容、数量、重量、体积等基本信息,以便为计算运费奠定基础

3.定期对账,确定数额,避免争议;

4.及时结算款项,避免产生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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