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父母共有的房产,可以主张分割吗?

2021/03/12 17:07:16 查看316次 来源:张莉律师

近期有一位年轻朋友问我和父母在上海市嘉定区共有一套房产,但是因为跟父母的生活习惯不相同,父母喜欢一大清早就忙忙碌碌的,家里电视声音开得很响,导致她无法入睡以及安心在家写文件

年轻人喜欢晚睡晚起,相处过程中就免不了父母的唠叨,为此发生了家庭矛盾和争吵,随着矛盾的升级,最近一次甚至出现推搡打骂,感觉和父母同在一个屋檐下,确实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于是想把房产处理了,各过各的生活。但是父母坚决不同意,认为这个房子是当初他们出资购买的,只不过是写了女孩的名字而已,要出去可以净身出户。

年轻朋友觉得作为子女去告父母于心不忍,但是这样的日子实在煎熬,如果拿不到房屋的折价款,靠自己实力去购买房产的话,估计连首付都凑不足。

对于和父母共有房产是否能够主张分割,法院会获得支持吗?我们看一下下面的案例:

一、子女出资是否可以获得房屋折价款?

案号:(2019)0114民初12799

裁判要旨: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简要案情:原告被告母亲2016116日,原告以原、被告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上海市嘉定区民悦街房产。房屋总价款为80万元,该款由原告全额支付述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为共同共有。

被告以其在房产中有名字为由,认为该房屋应归其所有,竟强令父母迁出房屋,引发诉讼,原告起诉分割上海市嘉定区民悦街房产,原告享有80%的份额,被告享有20%份额。被告要求房屋平均分割,各占50%的份额

法院判决:原告对该房屋享有70%产权份额,被告对该房屋享有30%产权份额。

二、子女一定能获得分家析产的折价款吗?

案号:(2016)0114民初13259

裁判要旨: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简要案情:原告为被告父亲。从房屋的来源以及双方在村委会达成的协议,动迁安置的系争房屋应确认属于原、被告共同共有

被告将安置的系争房产对外出租,致使原告居无定所。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对位于系争房屋享有一半产权份额并依法分割上述房产

被告表示同意原告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同意原告居住在系争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没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共有物,故本院对系争房屋不予分割。

法院判决系争房产归原告、被告共同共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三、是否确权和房产分割在一个案子里可以处理?

案号(2018)0114民初6107

裁判要旨: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

简要案情:原告与被告王某1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2、钱某某系被告王某1父母。

系争房屋虽系原告与三被告共同共有,但双方关系并不和睦,原告与被告王某1两次起诉离婚,且原告已因上述原因与三被告分开居住生活,已不宜再共同居住生活,故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法院准许。

被告在该处房屋中的权属份额,应根据各当事人的贡献大小确定。法院据各方当事人在系争房屋中所享有的房屋权利,根据前述析产原则,结合房屋情况,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减少矛盾等原则予以合理处理,三被告未向本院要求明确其对系争房屋的各自份额,故对属三被告的份额由三被告共同共有

法院判决:原告在分得一套房屋后,应据双方确认的房屋市场单价支付三被告相应差价款。

 

我们对于此类案件的认识:

1、家庭共有财产除非约定为按份共有的话,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分割共同共有财产双方为亲密的直系亲属关系情形下,除非双方都同意对于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否则法院会以不存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而维持共有关系,驳回起诉。

2、对于共有房产的分割,法院会考虑财产的来源以及原、被告双方对于财产的贡献度,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角度判决。实践中,一方拿房,给予对方折价款的情形比较多。

直接要求法院将房产出售或者拍卖,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3、对于共有房产的案件,是否能够在同一个案件中进行确权及析产不同的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理解也不一样。

大部分法院是可以在继承、析产的案件中,对于共有房产直接进行处分。

离婚后房产分割中涉及到家庭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也会进行分割,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直接进行处分分割,我们见到的案例并不多。

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共有房产分割,一般法院都会要求做成两步:首先确认共同共有房产中的份额,其次再对确权后的房产进行析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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