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口在农村买房是否可以取得拆迁安置补偿

2021/03/13 14:54:26 查看651次 来源:叶林(专注征迁)律师

简要案情:刘先生作为城市居民购买了某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后该地块由于城市建设要进行征收,在征收安置过程中,征迁工作人员认为由于刘先生不是本村村民,其买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故刘先生无权作为安置补偿的对象享受安置补偿。刘先生认为虽然自己不是当地的村民,但是房子还是自己的,房屋要拆除的话应当对自己进行相应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后刘先生起诉至法院。

法律观点: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属于非集体组织人员购买非本人宅基地建设的房屋,非本乡镇成员:如果取得了有关组织和部门的批准,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如果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认定无效;如果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合同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的效力暂不表态,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土地管理法对此为做出明确规定,对此类房屋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应该本着双方自愿协商的原则解决。征收部门应对土地以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登记,并经过权利人签字确认。权利人、使用人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公告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相关证明文件到指定的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刘先生已经在实际上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对此类房屋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应该本着双方自愿协商的原则解决,经过法院判决,最终认定刘先生有权享有建设在非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即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有效的,购买了房屋后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在征收补偿时需要区别的是,土地补偿费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土地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是归所有者所有。若购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然无法获得土地补偿,但是依法可以获得房屋以及地上附作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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