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象牙、犀牛角制品,工艺品店主一审获刑

2021/03/15 16:54:42 查看128次 来源:严达兴律师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工艺品店主黄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出售象牙桶珠、象牙戒指以及他人委托代售的犀牛角。最终,黄某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是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家工艺品店的店主,零售各类工艺品。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出售象牙桶珠、象牙戒指以及他人委托代售的犀牛角。

  后黄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象牙制品重量共计42.4克,价值人民币1759元,为亚洲象或非洲象象牙制品,亚洲象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象和非洲象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经鉴定,涉案犀牛角制品重量共计33.32克,价值人民币8330元,为犀牛角制品,犀牛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

  据黄某某供述,市场内广播经常宣传非法出售象牙、犀牛角这些动物制品是违法行为,但其仍抱着侥幸心理售卖。

  石景山检察院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再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综合本案的情节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象牙戒指九件、象牙桶珠一件及犀牛角手镯一件,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严厉打击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仅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更是为了保护人类家园的美好。

  广大市民应积极树立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拒捕、拒食野生动物,拒购野生动物制品,形成全民共同保护、善待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为维护生态系统贡献一份力量。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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