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全职妈妈5年,就值5万块钱

2021/03/18 14:35:19 查看135次 来源: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基本情况

陈某(男方)与王某(女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婚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陈某于2020年起诉离婚,法院驳回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王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某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某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某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

法院审判:

本案中,陈某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某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某抚养,陈某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

对于王某要求的补偿款,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符合《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故现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某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其实,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比较吸引大家的地方就是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问题,然而大家更关心或引发更多人吐槽的焦点是判决补偿金额为什么是5万,是不是太少了?

甚至,有网友表示:在北京这点钱连保姆也请不到!

小律说法:

一、关于家务补偿

《民法典》规定,婚内一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离婚时可要求对方给予补偿,对方应当给予补偿。也就是说,离婚时一方只要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整体上承担了主要家庭事务,即可要求另一方额外支付经济补偿(财产分割另算)。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注意提出劳务补偿的时间限制。必须在离婚时一并提出,离婚以后再索要,法院不受理。

二、关于补偿金额

本案主审法官给出了自己的考量:法官认为家务劳动是无形的财产价值,酌情补偿5万的理由是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1、婚后共同生活时间;

2、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3、男方个人经济收入;

4、当地经济水平。

首先,相比《婚姻法》中关于补偿的规定,《民法典》的确有了很大进步,门槛降低,使得这一规定有了广泛适用空间。

其次,关于补偿金额,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亦无参考标准。从法律角度来说,的确很难有一个量化的标准,这也就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就本案来说,法官酌定5万的理由是:

1、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三年时间(分居时间不算);

2、家庭事务基本由女方一人承担;

3、从孩子抚养费2000元来推断男方收入应该不高;

4、北京地区2020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9434元,人均消费支出38903元。

如果单从女方付出所创造的劳动市场价值、女方为此丧失的职业发展机会、以及北京地区人均收入水平、物价消费水平角度考虑,女方获得5万补偿确实不多。

但另一方面,考虑到男方的经济负担能力,法官或许是基于平衡双方权益的考量,最终才认定5万。

但不管怎样,以上因素仅仅是法官“得出5万元补偿”这一数字,从法律上的一个说理。

《民法典》第1088条说的很清楚,“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意味着具体金额的大小,掌握在法官手里,确切说是,这也与法官的个人经历、同理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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