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盗窃罪案件,逮捕后成功取保候审!

2021/03/22 12:07:14 查看120次 来源:郭磊律师

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

 

昆明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受嫌疑人乔某某家属的委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指派郭磊律师在乔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担任乔某某的辩护人。犯罪嫌疑人乔某某现已经被贵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xx区看守所。

贵院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了退赃,并与本案受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也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结合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现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请求贵院对乔某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乔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如下。

一、本案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本案案件事实简单,贵院可以与办案机关沟通核实,目前应当已经查清了案件事实,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并且,结合了解到的案件情况,辩护人认为乔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并不大,仅仅是因为一时的贪念尝试破解受害人微信转账密码,而刚好受害人的密码又比较简单,因此才造成本案的发生。乔某某的行为比照一般的盗窃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生活中很小的概率能够发生捡到手机后又能试出密码的情况,因此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和小概率发生的情况,可以对乔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并且根据乔某某所述,其归案的过程为办案民警电话询问乔某某位置,乔某某如实告知了自己位置并等待办案民警到来。辩护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乔某某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结合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乔某某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使不认定乔某某属于自首,至少其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另外,经与乔某某会见进行沟通,其愿意尽早进行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的侦查进度,乔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行为等,辩护人认为乔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所以,本案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和《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况,特此请求贵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乔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乔某某已经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并且已经履行,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符合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情况。

202132日,乔某某与本案受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七)款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乔某某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并且已经与受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情况,故请求贵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乔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结合乔某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受害人的谅解等情况,乔某某有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故请求贵院变更其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如前所述,乔某某的犯罪情节特殊,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有可能认定为自首,即使不能认定至少应当是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均很好,已经退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盗窃罪的处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结合乔某某以上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中乔某某有可能会适用缓刑,或者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辩护人认为乔某某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一)款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之情况。

四、乔某某家庭情况困难,有一女儿目前还不满5周岁,并且乔某某亲生母亲已经83岁高龄,其岳母也是73岁高龄,两位老人均患有严重疾病,乔某某是全家唯一经济来源。

经辩护人了解,乔某某家中有不满5周岁女儿需要抚养,其母亲已经83岁高龄,与乔某某家庭共同生活,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糖尿病,乔某某岳母也有73岁高龄,同样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糖尿病。并且,乔某某是其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因老人年老病重无法照顾小孩,其配偶只能放弃工作照顾小孩,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经济拮据才使得乔某某一时的贪念犯下本罪。因此,如果一直对乔某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将会对这个家庭造成难以承受的影响,给这个家庭带来灭顶之灾。

故请求贵院能够本着以人为本的办案精神,体谅这个家庭的不容易,针对乔某某这种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能够及时转变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挽救一个家庭。

此致!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律师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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