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的恋人分割共有房屋,分割比例与出资有关吗?

2021/03/23 10:24:23 查看1193次 来源:艾学冬律师

恋爱期间,双方以双方名义共同买房,约定为共同共有,购房款为首付加组合贷款。购房后不久,双方因种种原因分手,但并未针对房屋进行分割处理,也未作其他特殊约定。女方为房屋的实际占有人、管理者,并且负责了所有的购房款,包括前期的首付和后期的银行贷款。多年后,男方以双方共同出资,现共有基础丧失要求分割房屋。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双方以恋爱为基础共有房屋,现双方已分手多年,并且多年来并无任何金钱、情感上的交集,男方要求分割房屋符合当时《物权法》第95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既然男方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那么男方要求对半分割房屋看似也合情合理。

但男方并无其出资购房的任何证据,而女方提供了购房以来所有的出资账单。并且,男方也自认房屋多年来由女方进行实际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女方提出的男方系“挂名”,实际上未对房屋做出任何贡献,仅支持了原告可分割8.3%的房屋现存价值。

 



裁判观点 

(2019)沪0107民初2435号: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系争房屋现虽为原、被告共同共有,但基于双方已无共有基础,原告主张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分割方式为其放弃系争房屋所有权后,分得系争房屋的折价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应得折价款的金额,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其对系争房屋的购买亦有出资,但未有证据予以证明,另,被告对其支付首付款及还贷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被告就系争房屋的购买系被告全额出资的抗辩意见,予以采信;另鉴于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实际管理支出等,再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双方确认系争房屋市场价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折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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