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在评残前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可以撤销的

2017/10/23 20:06:28 查看246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法院认定:在评残前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可以撤销的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由于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又是第一次发生工伤事故,没有经验,多数是想快速私了解决赔偿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很容易与有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的。

  一些受伤的劳动者伤还没有好,还在治疗当中,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下面分享给大家一个签了赔偿协议书的案例:

  来自湖南永兴的刘先生于2016年2月26入职一家电子厂,才做了13天就发生了工伤,老板送去医院治疗。4月1日来到我办公室咨询工伤的事情,在与他的交谈中,得知他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厂牌,也没有买社保,一句话,一点劳动关系的证据都拿不出来!我对他说,你现在是劳动关系还没有确立下来,因为你才做了13天就受伤,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你是公司的员工,工资数额也无法确定。

  接下来帮他起草了一份《协议书》明确了工资是6000元一个月,2016年4月20日老板在协议书上盖了章。

  按照协议书上的约定每月支付6000元,总共是支付6个月,以后就不再追究单位的责任了。但是单位支付了一个月就不再支付了。电话也拉黑了,联系不上了。

  只有法律才能帮助到刘先生了,随后为他申请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再申请了劳动仲裁。2017年2月16日,仲裁裁决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赔偿金123800元。

  单位在仲裁阶段是从来不出面的,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连仲裁裁决书都是贴在劳动局门口进行公告送达的。当单位在劳动局门口看到公示公告后,裁决的赔偿金超过10万,心里不能接受,就委托了律师进行了起诉。

  单位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时并没有存在胁迫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的,按协议的约定刘先生是不能再要求单位作任何的赔偿的。

  笔者的辩解是:单位没有按协议的约定支付金额,并且该协议显失公平,是在劳动者评残前进行签订的,故申请法院撤销该《协议书》!

  2017年8月15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书出来,认为劳动者按法律应当获得的赔偿与《协议书》上的赔偿数额相关巨大,且是在评残前签订的协议书,是依法可以撤销的!判决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117758元。

  律师评析:法律有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是否显失公平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首先,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其次,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本案中,双方在协议当时约定的3万元赔偿费用,对于刘先生因工伤事故受伤所造成全部损失11.7万元而言,显然差距很大。在刘先生急需治疗费用、伤情尚未稳定、且赔偿金额显著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情形下,刘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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