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四川阆中4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胜诉

2021/03/28 16:17:15 查看126次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实践中,行政部门不公开用地批准文件的情形时有发生,致使被征收人享有的知情权受到了侵害。面对此类情况被征收人该如何处理成为一大难题,本案中,四户商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最终,收获了胜诉喜讯。

  周志立等四户商铺在四川阆中都有房产,2014年11月开始,有关单位以“道路建设项目”的名义要征收周志立等四户商铺的房屋并进行施工建设。

  2014年11月24日,周志立等四户商铺向行政部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道路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时间内未予以回复。

  周志立等四户商铺迟迟等不来答复,内心焦急,生怕房屋在睡梦之中被夷为平地。为了解除后顾之忧,周志立等四户商铺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事情的原委一一道来。

  冠领律师在了解整个案件的经过之后,决定接下案子,替周志立等四位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庭审中,行政部门辩称:该项目没有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已经向原告口头告知申请公开的“道路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信息不存在,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行政部门的观点,代理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行政部门具有公开原告申请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其次,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出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公开相关信息,被告自接到原告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未向原告予以答复,被告的行为违法。

  休庭后,被告行政部门书面告知回复四原告:将国土函第21号向四原告公开。

  法院向原告释明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建议本案撤诉,原告坚持不撤诉。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行政部门对四原告申请公开的“道路建设项目”的用地批准文件政府信息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用地批准文件系法定公开内容,行政部门有义务对其进行公开,被征收人对此具有知情权。如果行政部门迟迟不公开用地批准文件,被征收人可以自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若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可以据此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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