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纠纷诉讼律师普法;被征收方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怎么办?

2020/10/14 13:45:43 查看990次 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宋先生:

  您好,周律师。我们老家因为建高铁被划入了征收范围,修高铁对我们来说是好事,既方便群众也能带动我们那里的经济,大伙儿也很高兴。可是补偿方案公告出来后,我们有点难以接受,按这个货币补偿标准,我们下一步的生活会有很大压力,所以,想问问您我们该怎么办?

  周律师:

  您好,宋先生。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是要分不同阶段来看的:

  您面临的情况处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宋先生:

  好的,那其他阶段呢?

  周律师:

  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实际上,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宋先生:

  好的,我们要求举行听证会应该向谁提出呢?随时都可以吗?

  周律师: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宋先生:

  好的,请问申请行政复议有没有时间的要求?

  周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宋先生:

  周律师,复议过程中我们应该关注哪些问题呢?

  周律师:

  在复议或诉讼过程中应当注意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以此为据请求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宋先生:

  好的,明白了,非常感谢您的耐心解答。

  周律师: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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