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团旅游车出祸,游客索赔有讲究

2017/10/30 02:18:26 查看167次 来源:陈伟鸿律师



  2015年,C君报名参加组团社广州某旅行社组织的深圳一日游,由于报名人数太少,未经C君同意,旅行社将该团转给了地接社深圳某旅行社。深圳某旅行社联系了深圳某运输公司提供车辆和司机负责交通运输。后旅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C君受伤。C君以广州某旅行社、深圳某旅行社以及深圳某运输公司为共同被告,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了C君提起的是违约之诉。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判令广州某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深圳某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二者共赔偿一百多万元。

  二审法院却改判了,认为该案应是侵权之诉。由深圳某旅行社和深圳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六十多万元。

  一、二审结果在责任主体和赔偿数额上都出现了变化,显然是和C君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系。由于C君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致使二审法院认定该案应该是侵权之诉而不是违约之诉。

  很多游客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就像上面的案例一样,不加考虑就向法院提诉讼请求。

  事实上,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来说十分重要,关系到能获得的赔偿数额的多少,甚至直接决定着案件的输赢。

  那应该如何确定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请求?诉讼前不妨先考虑一下本律师的以下建议:

  首先,考虑责任方的经济实力后再确定被告。任何情况下,胜诉后是否能得到实际赔偿,执行又能否到位,选择被告是关键。因此,应该选择有经济实力的责任方作为主要被告,同时尽可能多地把其他相关责任方一并诉讼。否则,即使官司打赢了,也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

  其次,考虑诉讼成本后再决定到哪个法院起诉。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但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可以在离自己最近的法院一次诉讼解决的,就不要舍近求远跑到外地去起诉。选择不同的法院起诉,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肯定是不一样的。否则,即使官司赢了,由于维权成本不低,实际到手的赔偿并没有多少。

  再次,考虑赔偿数额、举证难易、诉讼时效等因素后再选择诉讼案由。案由反映的是法律关系,同一个事实,可能涉及两个或以上的法律关系。不同案由,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赔偿标准、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可能都不一样。

  最后,在综合考虑被告、法院以及诉讼案由等情况后,才最终确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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