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纷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

2021/04/02 17:10:45 查看179次 来源:王勇律师

细说纷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

 

陆家嘴金融刑辩

 

提纲

脑筋的测试

市场的发展

立法的跟进

犯罪的预防

刑辩的思路

 

犯罪的预防:

犯罪的预防和律师刑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都必须把法律规范的来龙去脉理清楚,才能够有的放矢,做无罪、罪轻的有效辩护辩护。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操纵市场是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不当行为之一,其历史与证券市场一样古老。

世界上最早的操纵市场案件是英格兰1814年的Rex v.de Berenger博纳格案件案件:一份有关拿破仑死亡的传闻导致伦敦股票市场价格飞涨,后因发现传闻不实又大幅跌落,博纳格及其朋友抓住机会,大幅沽售,获利颇丰,法院认定他们的行为违法,主张公众有权参与一个自然而自由的市场,同时主张判定他们有罪,而无需证明他们的行为是否给国家带来损害或他们是否获利。 

操纵市场行为是扭曲证券价格形成的正常规律,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严重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各国《证券法》都严格禁止操纵市场行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都将打击操纵市场行为作为其主要工作之一。

我国最早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法规时上海人民政府于1990年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第39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证券市场交易中进行操纵市场的行为。

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证券管理暂行办法》第74条也对操纵市场进行了规定。

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第1款第(三)、(四)、(五)、(六)项对操纵市场进行了规定。

1993年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7、8条对操纵市场进行了规定。

1998年《证券法》。

2005年《证券法》第77条规定。

2006年刑六(见《细说纷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上)》)

 

犯罪预防关键点整理:

故意与过失:

一般认为,操纵市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操纵市场关键点

操纵市场的主观目的:美、英、德等主要发达国家均已放弃了对市场操纵必须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的要求,我国新《证券法》刑六也删除了旧法所规定的“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操纵市场的客观方面:操纵市场行为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手段实施,也直接作用于证券交易市场,但是从此市场本身则并不限于证券交易行为,还包括影响证券交易的制造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虚假现象的行为

操纵市场的客观方面是指操纵市场的手段,如运用了一定的市场的支配力,这种手段可以使语言,如散布谣言;也可以使行动,如哄抬证券价格即当事人拥有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力量,包括资金优势、信息优势、职权优势等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可以针对直接相对人,也可以使第三人或某种工具为媒介。

举个例子:1993年在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的“苏三山”事件,就是制造、散布虚假消息,影响股票交易,从而牟取利益的操纵市场案。

操纵市场与欺诈客户

欺诈客户: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在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主要区别是:欺诈客户是针对特定人而为行为,而操纵行为则是以操纵市场价格为目的,因此本质上是指向不特定多数的行为。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