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纷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下)

2021/04/02 17:11:26 查看142次 来源:王勇律师

细说纷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下)

 

陆家嘴金融刑辩

 

提纲

 

脑筋的测试

市场的发展

立法的跟进

犯罪的预防

刑辩的思路

 

刑辩的思路

从具体CASE中来找突破口:2015年上海破获特大操纵期货市场犯罪案,该案在2017年6月23日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高燕、梁泽中、金文献操纵期货市场、金文献职务侵占一案,对伊世顿公司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亿八千九百三十万元;对高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梁泽中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金文献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伊世顿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由俄罗斯人扎亚、安东(均另案处理)实际控制。2013年6月起,伊世顿公司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高燕、金文献介绍,以借用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帐户,与伊世顿公司自有帐户组成帐户组,进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股指期货合约交易。

2015年初,伊世顿公司将自行开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

同年6月1日至7月6日,该公司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共377.44万余手,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893亿余元。

另经查明,金文献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1348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高燕、梁泽中、金文献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系共同犯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金文献的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两罪并罚。鉴于伊世顿公司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燕、梁泽中均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鉴于金文献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辩护律师的责任所在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从轻、减轻、无罪的辩护。该案在2015年新闻媒体报道的时候,犹如一声惊雷,涉及数额之大、人数之多、社会影响之恶劣,可以说被中小投资者切齿。

刑事案件的发生、侦查、结案、审查起诉、审判、执行、减刑、假释等等一系列的司法活动都有其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仅仅围绕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就是要遵循规律,有的放矢。

是否构成操纵,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律师需要认真地从证据入手,发现并找出红线之外的辩点。本文抛砖引玉,进行要点列明,不可能面面俱到,读者君可以举一反三。

是否利用资金数量优势对于“连续交易操纵”,《市场操纵认定办法》认为,当集中动用的资金数量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凭借资金优势操纵市场:一是:在当期价格水平上,可以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总量的5%;二是:可买入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三是:买卖相关证券的数量,达到该证券当期交易量的20%;四是:显著大于当期交易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买卖金额。

是否利用“持股优势”的标准:直接、间接、联合持有的股份数量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持有相关证券总量的5%;持有相关证券实际流通总量的10%;持有相关证券的数量,大于当期该证券交易量的20%;显著大于相关证券一般投资者的持有水平。

是否利用“信息优势”的标准当事人能够比市场上的一般投资者更方便、更及时、更准确、更完整、更充分地了解相关证券的重要信息。

是否构成连续操纵交易的认定标准:在一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两次以上,或在两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三次以上,即构成连续买卖。需要注意的事,没有成交的买卖申报也可以算做连续买卖;再比如约定交易,只要双方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的价格相近,就可以构成该项操纵的条件。

是否构成“蛊惑交易”操纵:是否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在虚假重大信息发布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相关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受到影响;虚假重大信息是有关股票价格或成交量变动的重要原因

 

最后本文给出

操纵证券市场的八种法定表现形式:

法定操纵形式一 连续交易操纵

法定操纵形式二 约定交易操纵

法定操纵形式三 自买自卖操纵

法定操纵形式四 蛊惑交易操纵

法定操纵形式六 虚假申报操纵

法定操纵形式七 特定价格操纵

法定操纵形式八 特定时段交易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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